2023年《公司法》修订: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与实务建议
2023年《公司法》修订重点在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单层”与“双层”治理并行机制,简化机构设置,强化董事会职能,并提升公司治理灵活性。
一、公司机构名称及职能调整
1. 统一“股东会”名称
原股份公司使用的“股东大会”正式退出法律体系,统一使用“股东会”称谓。该修改旨在消除形式差异,简化操作流程。
实操建议:存量股份公司应更新章程、议事规则等文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避免未来管理中的混淆。
2. 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责
2023年《公司法》允许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此次改革回应了传统监事会难以有效履职的问题,推动治理结构扁平化、高效化。
实操建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财务、合规、法务等专业背景,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同时可参考股份公司相关条款制定相应制度。
二、“三会”职权变化
1. 股东会职权调整
- 删除两项原有权力(决定经营方针、审批财务预算)
- 新增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券的权限,允许对三年内50%以下新股发行进行董事会决策
这一变动平衡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责,提高决策效率。
实操建议:公司需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股东知情权,包括会计凭证查阅、中介机构辅助查阅等。
2. 董事会职权扩充
除增设审计委员会外,还明确董事会在授权资本制下的决策权限,删除原有董事人数限制。
实操建议:加强董事成员的专业能力配置,灵活安排董事会规模,提升治理效率。
3. 监事(会)新增报告要求
监事会可要求高管提交职务报告,强化监督机制,有助于防范舞弊行为。
实操建议:在公司章程或审计委员会职权中明确报告制度,细化内容与时限。
三、法定代表人与经理制度变化
1. 法定代表人选任放宽
不再限定为董事长或经理,而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可担任。小规模企业也可由唯一董事担任。
实操建议:公司章程应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辞职补位机制、授权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2. 明确经理法律地位
经理职权由法定变为意定,根据章程或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实操建议:应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与外部代理规范,强化对经理的行为约束和责任追究。
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国家出资企业治理的影响
国家出资企业治理的特殊规定
2023年《公司法》对国家出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了两项重要修订。
(一)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家出资公司中的党组织需按党章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并支持公司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该条款明确了党组织在企业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实操建议:
- 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 确保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有决策权;
- 加强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作沟通,提升企业合规运营效率。
(二)新增内部合规治理机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要求国家出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以提升企业经营合法性与合规性。
实操建议:
-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流程控制及内部审计体系;
- 开展员工法律意识和合规培训,制定针对性计划;
- 设立专门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
- 定期开展合规审查,及时整改问题并追责;
- 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强化员工合规执行力;
- 动态优化内部合规体系,适应政策法规变化。
“三会”运作带来的新变化
在新《公司法》框架下,“三会”运行在实践中带来以下主要变化:
- 董事会人数取消上限限制,提高决策灵活性与效率;
- 允许仅设董事会,并由其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原监事会职能,提升监督实效;
- 股东会职权进一步精简,授权更多权限于董事会,凸显其治理核心地位;
- 完善职工代表参与机制,增强公司治理民主性,保障员工权益。
总体来看,《新公司法》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给予治理更大自主空间,提高了运营效率,并通过立法强化了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合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