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指南
新规简化流程,强化责任
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原料管理,保障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海关总署制定并施行《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旨在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简化程序、优化备案流程。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 明确程序要求
对申请条件、材料提交、变更及取消备案等操作作出明确规定,采用信息化系统办理,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依据。 - 提高备案效率
取消养殖规模限制、实施告知承诺替代现场评审、精简申请资料从9项减至2项;办理时长由30天缩短至5个工作日,提升企业便捷性。 - 压实主体责任
申请人通过承诺制确认合规情况,并规定备案后需提交年度报告;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将导致备案取消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备案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水产品原料的水产养殖场备案管理,不包括在开放海域自然生长的水产品。
备案基本要求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合法养殖证明;
- 周围无污染源,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 养殖池规范编号,水源充足且水质符合标准;
- 场区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 独立设置药物和饲料仓库,专人记录入出库;
- 配备增氧设施,严格遵守药物停药期;
- 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和完整的记录保存;
- 技术员应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并能按要求开展管理。
可申请备案主体
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或企业。
备案流程
申请材料包括《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及合法养殖证明材料,可通过两个途径在线申请:
- “互联网+海关”平台→企业管理与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旧版)。
通过系统查询备案号,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名单。
备案管理措施
- 年度报告: 自备案次年起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报告表,逾期未提交者可被限期改正。
- 有效期: 在合法养殖证明有效期内长期有效。
- 变更备案: 养殖场信息变化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 重新申请: 发生重大变更如搬迁或影响产品安全的情形需重新备案。
- 注销备案: 主动申请注销、养殖使用权终止等情况。
- 取消备案: 存放禁药、虚假材料、隐瞒疫病等五类违规行为将导致取消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