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字开具新规解读
了解红字数电发票开具流程及适用情形
为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将在全国推广应用。纳税人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
一、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情形
在受票方尚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的前提下,开票方可直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写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平台将依据《确认单》相关信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开票方也可选择自行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额外确认,但需确保《确认单》与蓝字发票信息一致。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情形
若受票方已完成用途确认或入账,且属于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任选一方填写并提交《确认单》,经另一方在平台完成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若受票方未使用数电发票,则可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提交《确认单》,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对于已申报抵扣的发票,受票方应在收到《确认单》后暂依其税额从当期进项中转出,待获取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合并作为记账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