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若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不含食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可予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将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的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上述政策的时间范围进行了调整并延长:凡是在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符合条件的商品,均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企业须按照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其他相关规定仍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