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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生产企业,这份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政策攻略请收藏

出口生产企业,这份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政策攻略请收藏 几言堂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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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口生产企业,这份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政策攻略请收藏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视同自产”申报要点解析

诸暨市生产企业常见“视同自产”情形及操作指引

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企业将外购或委托加工货物错误以“自产货物”名义申报出口退税的现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货物可按“视同自产”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具体如下:

一、“视同自产”适用条件

依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要求,持续经营以来无以下行为的企业可享受“视同自产”政策:

  • 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
  • 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
  • 未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除外)。

“视同自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外购货物:与企业所生产货物名称、性能一致,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授权使用的商标,并出口给购买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2. 配套出口:用于维修或组合成套设备出口的外购物品;
  3. 集团内部收购:集团公司内部控股生产企业之间的自产货物转让;
  4. 委托加工:需满足三项条件——签订协议、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加工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外购原材料和设备:不含农产品。

二、关键注意事项

重点1:未曾发生上述增值税违法情况是申报“视同自产”的前提条件。如有相关记录,该资格将被取消。

重点2:针对委托加工货物申报:

  • 双方必须正式签署加工协议,主要材料应由委托方提供;
  • 受托方不得垫资,仅收取加工费用;
  • 委托方必须获得受托方开具的加工费专用发票;
  • 财务上要准确归集并单独核算相关费用项目。

三、“视同自产”申报方式

序号 货物劳务描述 业务类型代码
37 符合条件外购货物 STZC-02(视同-符合外购)
38 配套出口外购货物 STZC-03(视同-配套出口)
39 集团内自产货物收购 STZC-04(视同-集团收购)
40 符合条件委托加工 STZC-05(视同-委托加工)
45 自产货物所需设备及原料采购 STZC-10(视同-外购设备)

四、其他处理情形

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标准但具备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非列名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仍可适用免税政策。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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