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视同自产”申报要点解析
诸暨市生产企业常见“视同自产”情形及操作指引
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企业将外购或委托加工货物错误以“自产货物”名义申报出口退税的现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货物可按“视同自产”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具体如下:
一、“视同自产”适用条件
依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要求,持续经营以来无以下行为的企业可享受“视同自产”政策:
- 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
- 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
- 未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除外)。
“视同自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 外购货物:与企业所生产货物名称、性能一致,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授权使用的商标,并出口给购买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 配套出口:用于维修或组合成套设备出口的外购物品;
- 集团内部收购:集团公司内部控股生产企业之间的自产货物转让;
- 委托加工:需满足三项条件——签订协议、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加工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外购原材料和设备:不含农产品。
二、关键注意事项
重点1:未曾发生上述增值税违法情况是申报“视同自产”的前提条件。如有相关记录,该资格将被取消。
重点2:针对委托加工货物申报:
- 双方必须正式签署加工协议,主要材料应由委托方提供;
- 受托方不得垫资,仅收取加工费用;
- 委托方必须获得受托方开具的加工费专用发票;
- 财务上要准确归集并单独核算相关费用项目。
三、“视同自产”申报方式
| 序号 | 货物劳务描述 | 业务类型代码 |
|---|---|---|
| 37 | 符合条件外购货物 | STZC-02(视同-符合外购) |
| 38 | 配套出口外购货物 | STZC-03(视同-配套出口) |
| 39 | 集团内自产货物收购 | STZC-04(视同-集团收购) |
| 40 | 符合条件委托加工 | STZC-05(视同-委托加工) |
| 45 | 自产货物所需设备及原料采购 | STZC-10(视同-外购设备) |
四、其他处理情形
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标准但具备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非列名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仍可适用免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