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教你报舱单
舱单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简称,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
舱单在进出口通关环节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舱单数据传输成功后,才能办理其他通关手续,因此需先完成舱单操作。
舱单的传输内容
若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舱单应包含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舱单的传输主体
舱单传输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
舱单传输人须按海关备案范围,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也需按规定传输相关信息。未按时传输可能会影响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的办理。
备案与变更
(一)备案对象
舱单传输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需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二)境内无法人资格企业备案
无法人资格的船舶运输企业,应委托已在海关备案的境内船舶代理企业负责舱单传输。
(三)分支机构备案
舱单传输人的分支机构应将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向经营地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四)备案变更
在海关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时,相关方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舱单的传输时间
01 进境舱单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时,舱单传输人需在以下时间前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 集装箱船舶:装船前24小时;非集装箱船舶:抵达第一目的港前24小时
- 航程4小时内: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抵达第一目的港前4小时
- 铁路列车:抵达第一目的站前2小时
- 公路车辆:抵达第一目的站前1小时
运输工具在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前,须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理货报告应在卸载结束后6小时内以电子方式提交。
02 出境舱单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时,舱单传输人需在申报手续前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并在下列时间内传输其他数据:
- 集装箱船舶:装船前24小时;非集装箱船舶:开始装载前2小时
- 航空器:装载前4小时
- 铁路列车:装载前2小时
- 公路车辆:装载前1小时
出境货物运抵监管场所时,相关方需提交运抵报告;装载舱单电子数据需在装载开始前30分钟传输;理货报告应在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6小时内以电子方式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