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修改及废止决定
推动企业信用监管升级,优化营商环境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国务院近日作出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废止13部行政法规。该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涉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重要法规,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强化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应机构改革需求。
- 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核心平台的地位,加强企业信息互联互通。
- 新增监管部门对企业违法线索的银行账户查询权限,提高执法效能。
- 加大对未按期报送年报、虚假公示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 引入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主动整改并申请信用修复。
一是提升执法效率——允许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询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银行账户,但需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是细化惩戒措施——未按规定报送年报或连续两年失联企业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提供虚假信息企业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三是注重激励与约束结合——失信企业可通过整改申请信用修复,政府相关部门将及时共享修复信息。
此次调整强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数字化监管手段提高治理能力。
信用奖惩机制覆盖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等多个领域,失信企业将在一定期限内受限。
新规同时明确了政府部门的技术规范责任,确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此次行政法规的修改和优化,将进一步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助力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