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必看:2023年度出口退税及申报重要节点汇总
全面梳理退(免)税、核销及备案单证时间节点,确保合规操作
针对报关单出口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出口业务,请各进出口企业重点关注以下五大类申报事项的时间节点,并按时完成相关操作。
排序 |
申报事项 |
一 |
退(免)税申报时间 |
二 |
进料加工手册(账册)核销时间 |
三 |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间 |
四 |
有关证明开具时间(四种常用证明) |
五 |
备案单证准备时间 |
一、退(免)税申报时间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并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需额外提供收汇资料方可继续申报。
二、进料加工手册(账册)核销时间
生产企业须于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已核销手册项下的核销手续。未及时核销的,将暂停退税业务直至完成核销。
三、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间
从事来料加工的企业应在海关核销后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免税核销。未按规定执行者,需补缴相应税费。
四、有关证明开具时间(四大关键证明)
-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取得加工费发票后,应于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申请。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可申请。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在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当月申请。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取消退税商品,应在报关出口后至次年3月15日前报送材料。
五、备案单证准备时间
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的15日内,准备好备案单证并按顺序归档,以便税务核查。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