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与免抵退税计算方法详解
一、免退税计算办法
免退税适用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如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其政策核心为免征增值税,并退还相应进项税额。
退税率一般为其适用税率,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退税率根据实际征收率确定,并遵循发票税率与退税率孰低原则。
免退税计税依据包括:
-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完税价格;
-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发票金额;
- 已使用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占比;
- 免税品经营企业购进货物的发票金额。
增值税应退税额=退(免)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示例:
- 某外贸企业采购取得13%税率专票货物(金额10000元),可退增值税1300元;
- 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税率3%,退税亦为300元。
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提供对外加工修配劳务等,其基本原则为: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用于抵减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主要为出口货物离岸价(FOB),特殊情形则扣除海关保税料件或国内免税原材料成本。
公式解析:
-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 - (当期进项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折合率 × 退税率 - 免抵退税抵减额
- 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以较低者为准。
实例说明:
假设某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为200万元,内销销售额100万元,本月进项税额26万,上期留抵3万元,计算本月应退税额: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200 × (13% - 13%) = 0;
- 应纳税额 = 100 × 13% - 26 + 0 - 3 = -16;
- 免抵退税额 = 200 × 13% = 26;
- 应退税额 = 16 万元;
- 免抵税额 = 26 - 16 = 10 万元。
上述政策依据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上内容经信息整合优化,旨在清晰传达现行退税机制的操作流程与逻辑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