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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几言堂
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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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六部门联合发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加工贸易管理措施调整公告

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等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管理规范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的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83号公告。

适用商品范围
一是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二是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以及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

主要管理措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涉及进口上述四类措施商品的,需设立专用账册,未进入专用账册不得保税。特定商品在加征关税均获排除后可纳入普通账册。专用账册内商品可在保税状态下在专用账册之间流转,但不得流转至普通账册。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可按现行规定内销,经加工且未流转的成品也可内销,需按料件征收关税。涉及流转的则应出口。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四类措施商品可纳入专用账册管理,未用完部分可转入普通账册。专用账册中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只能复运出境或销毁。此外,专用账册不得用于区内委托加工业务。跨境电商涉及四类措施商品须适用专门账册管理,不可转入非跨境电商账册。

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明确,对于特定区域加工后的成品属四类措施商品的,内销时须按成品状态征税。对于区内企业承接区外提供的大宗农产品委托加工的情况,入区环节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件。公告实施前已进入相关监管区域的四类商品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等;保税监管场所有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原2024年第44号公告同时废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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