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90天内暂停实施24%对美加征关税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根据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7号),原定加征的34%关税税率调整为10%,同时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此前发布的第5号和第6号税委会公告中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也同步停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