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76号公告:调整进境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12月起实施,涉及个人邮寄及旅客携带物品限值、申报要求等重大变化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2010年第43号等5份涉及进出境个人物品管理的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于2024年11月29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该政策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为本次政策的重点调整内容:
一、个人邮递物品限值上调
- 寄自境外的个人物品:单次限值由1000元人民币调整为2000元人民币;
- 寄往港、澳、台地区物品:每次限值维持800元人民币不变;
- 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物品:限值仍为1000元人民币。
二、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申报标准更新
- 年龄认定标准从“16周岁”调整为“18周岁”;
- 自用物品免税额度变动:
- 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自用物品总值超12000元人民币需申报;
- 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物品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需申报;
- 关于烟草制品与电子烟规定调整如下:
- 酒精饮料限量:超1500毫升(含12度以上)需申报;
- 香烟:超400支(含加热卷烟)需申报;
- 雪茄:超20支需申报;
- 烟丝:超500克需申报;
- 电子烟:烟具超2个、烟弹或组合产品超6个、烟液容量超12毫升需申报;
- 特殊情况下针对自港澳地区进境者设定较低限量标准。
三、电子烟监管方式调整
-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新增的电子烟相关内容及其附件;
- 将原先“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改为“计入免税额度”。
四、废止部分旧规
以下两项原有文件被正式废止: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88〕署行字第980号)。
相关政策详情可查阅官方发布的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