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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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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六部门联合发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类措施商品管理新规

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优化保税账册管理,加强贸易救济等措施执行

为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及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统称“四类措施商品”)的监管,经国务院同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5月9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相关管理措施。

公告适用范围包括:

  •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
  • 实施贸易救济、中止关税减让、加征关税等措施的商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及的商品以及报复性关税项下的商品。

根据新规定:

  1. 企业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应设立专用账册,未进入专用账册不得保税;
  2. 涉及报复性关税加征但已获得排除的货物可进入普通账册,除非仍受其他措施约束;
  3. 专用账册项下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成品可在专用账册间流转,但不得流入普通账册;
  4. 未经保税流转的成品可内销,并按规定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经流转的须出口;
  5. 非四类措施商品在加工过程中需纳入专用账册管理,剩余部分可转入普通账册;
  6. 专用账册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副产品不得内销,需复运出境或销毁;
  7. 专用账册不可用于区内委托加工;
  8. 跨境电商商品使用专属账册管理,涉四类措施者不得转入普通账册;
  9. 区内原料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而加工后成为此类商品的,一律按成品状态征税并执行相应措施。

其他事项包括:

  • 区外企业提供玉米、小麦等入区委托加工,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
  • 政策调整前已入库的四类措施商品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
  • 进出境涉及禁止或限制措施的,依照现行法规执行;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监管场所含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该公告将于2025年6月10日正式施行。此前发布的《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44号)同时废止。

来源:海关总署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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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商务厅同意,云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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