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居民企业。
我国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中国法律在境内成立的企业,另一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同时满足“境内注册”和“居民企业”两项条件,因此仅第一类企业具备申请资格。
依据《财税〔2011〕47号》,只有以境内外全部经营活动为基础计算相关指标并通过认定的企业,方可对其全球所得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在此政策框架下,企业若希望将境外经营纳入统一核算范围,必须通过在海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来实现。即先设立境内总机构,再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并以同一法人主体合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海外子公司无法合并申报高新资质
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不符合“同一法人、整体申报”的要求,无法将其境外经营数据纳入高新资质认定范围。此时,境内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海外子公司或其他境外主体的所得,需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全球布局需合理规划架构顺序
对于计划拓展国际市场并享受全球所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重点关注组织架构搭建与资质申报的先后顺序。正确的路径是:先完成境内企业注册与运营布局,再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最后以整体经营数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