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金融理财风险,杨浦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持续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金融理财风险警示的宣传教育。本期内容如下:
岁末年初牢记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守住居民钱袋子
非法集资活动手法层出不穷,隐蔽性与迷惑性日益增强。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新概念”“新场景”之名设置骗局,以高额回报、快速获利为诱饵,诱导公众参与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活动,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危害经济金融安全。
常见的非法金融活动手段:
一、非法集资
打着“养老服务”“虚拟货币”“高息理财”旗号,以“零风险、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入局,实则用新投资者的钱支付老投资者利息,资金链断裂后迅速跑路。
二、网络借贷诈骗
虚假P2P平台伪装成正规借贷机构,以“低门槛、无抵押”吸引借款人,通过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钱财,或恶意提高贷款利率,设置高额违约金。
三、金融传销
以“消费返利”“虚拟货币增值”为噱头,要求参与者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靠拉人头获取收益,本质是庞氏骗局。
非法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为揭示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风险危害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防范意识。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养老诈骗国际追逃追赃电子数据技术辅助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沈某峰(红通在逃人员)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裔某集团,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中,沈某峰全面负责公司决策并实际控制公司资金;周某标、李某、霍某珊负责分管公司销售、旅游基地和养老项目;周某桃、徐某、危某香负责带领销售团队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裔某集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5.4亿余元。其中,2020年3月起,裔某集团资金链断裂,周某标等人明知公司无兑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3.6亿余元。
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
案例二
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假炒汇平台 跨区域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间,王某陆续成立达某公司、致某公司等多家投资管理公司,伙同顾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MT4,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客户说明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谎称所搭建的MT4平台可以开展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开户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代为在平台“开户”并“入金”,后续由专人进行账户日常维护以及炒汇交易,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合同到期后,返还客户本金及20%至300%不等的收益。王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9.2亿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个人高消费。案发时未兑付本金3.9亿余元。
202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竹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穆某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一审宣判后,顾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顾某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张某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变相自融 股权转让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张某锋、刘某、王某、计某月(另案处理)系网某投资中心股东,以网某投资中心名义先后出资设立聚某信息公司、小某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菜公司”)。2013年至2021年间,张某锋等人通过聚某信息公司、小某菜公司运营“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以网站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 “金财”“聚有财”等债权类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6%—12.5%年化收益率的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2.6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05亿余元。
其中,2018年,张某锋、刘某、王某、计某月4人分别将持有的网某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给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获得股权转让款3000万余元、700万余元、200万余元、300万余元。但之后4人仍实际指导或参与“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经营。
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例四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调查核实 行刑衔接 监督立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经营管理金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推荐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黄金延期交付等项目,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该项目合同约定购买人自主购买黄金饰品后,可选择数月后实际交付黄金饰品,或选择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以此方式诱导社会公众选择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模式。经审计,金某公司共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其中90%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其他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房屋车辆等,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亿余元。刘某香在案发后将备份的财务数据全部销毁。
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将集资款500万元转至深圳市某公司,其中100万元购买黄金原料交付他人,400万元转账多个账户进行保管。
2024年9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三十万元。
特此温馨提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请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金融陷阱。
1.增强风险意识
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利保本是陷阱”,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面对各类投资诱惑,务必保持冷静,仔细甄别。
2.核实机构和产品资质
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金融产品。可以通过“金融产品查询平台”查询机构和产品信息。通过该查询平台的门户网站、应用程序(APP)和微信小程序查询银行理财、保险、信托、保险资管四类产品信息。
3.不随意汇款、转账
不随意点开来源不明的链接、不随意扫码来源不明的二维码。对陌生人要求转账、汇款的行为要高度警惕。对熟人的转账、汇款要求要与本人核实清楚。
4.保护好个人信息
不随意透露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避免在来源不明的链接、网页、应用程序中填写个人信息。
编辑:艾佳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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