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符合以下情形的出口货物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 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为内销;
- 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 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变更退(免)税办法,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
一般由外贸企业作为申请主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该证明。
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
申请时需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并提交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原件及复印件;
-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还需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等凭证资料。
填写申报表时应注意:
- 准确计算可抵扣税额:可抵扣税额 = 税额 ÷ 数量 × 转内销数量;
- 视同内销征税情况下,无需填写销货发票号和开票日期。
建议企业留存出口报关单(如涉及)、购销合同、支付证明等相关资料备查,以确保税务合规。
不得出具证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 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具;
- 申报表中的进货凭证货物名称与出口报关单货物名称不符(同一货物零部件合并报关除外);
- 供货企业生产设备无法生产其所销售的自产货物;
- 外购货物的购进业务为虚假交易;
- 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的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若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后发现上述问题,企业须对相关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常见问题解答
取得证明后是否有申报抵扣时限?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抵扣。例如,7月取得证明,应在8月15日前完成所属期为7月的申报。
是否还需获取《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自2022年6月1日起,申请时不再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但企业仍需获取并留存备查。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可以作废吗?
自2022年6月21日起,税务机关实行电子化开具。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证明不得作废;未使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废,经核对无误后予以处理。由于该证明用于内销抵扣而非出口退税,因此在未申报抵扣前可申请作废。
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后何时可申请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企业变更退(免)税办法的,自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新办法申报。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可就原计入出口库存账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