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企业需调整出口应对措施
政策解读与操作建议
公告
10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4号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海关将不再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的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这一政策调整及后续应对措施,以下是重点内容解读。
一、何为普惠制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自1978年起,我国曾从40个国家获得该类待遇,在外贸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挪威等。
二、何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是由授权机构签发,用于证明出口产品符合给惠国规则并享受其关税优惠的官方文件。在中国,海关是唯一有权签发该证书的机构。除用于享有关税优惠外,部分客户亦曾用于贸易惯例或结汇用途。
三、签证政策调整说明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不符合世界银行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经济体标准,多个给惠国逐步取消对我国的普惠制待遇。根据最新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海关将停止向以下国家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欧盟27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列支敦士登。
截至目前,仍对我国提供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仅余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挪威,相关企业可继续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四、企业操作建议
(一)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企业应及时通知国外客户政策变动,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因无法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影响交易。
(二)申领替代性原产地证书:对于出口至不再给予普惠制待遇的32国的货物,可改申非优惠原产地证书(CO),也可选择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如有相应自贸协议)。CO证书目前支持自助打印,申领流程更便捷高效。
附件: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填制说明如下
第1栏:出口商 此栏应填写已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地址及国家;若经转口且需填写中间商信息,可在后加填“VIA”或“O/B”再注明中间商详情。
第2栏:收货人 填写最终收货人信息(名称、地址、国家),特殊情况下可填写“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但不可留空;如需转口可参考出口商栏做法处理。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需标明货物离境口岸、运输方式及目的地港口,转运须注明途径地,例如:FROM NANSHA TO ROTTERDAM BY SEA VIA HONGKONG。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应与收货人所在国家一致,不可填写中间商国家。
第5栏:供签证机构使用 留空即可。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必须与发票、外包装相符;无唛头可填“N/M”或“NO MARK”;不可接受的唛头示例详见原文。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需具体清晰,并在必要时括号注明正确名称或信用证要求。无包装则填写“NUDE CARGO”、“IN BULK”等。合同号、信用证号等信息亦可填入商品描述部分。
第8栏:HS编码 填写每一项货物对应的四位HS编码。
第9栏:数量 使用实际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若按重量计,则标注毛重“G.W.”或净重“N.W.”。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需确保一致性并与出运时间同步。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包括申报地点、日期、签字及中英文印章盖章,必须为真实情况。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标注签证机构所在地及日期,签名并加盖Origin印章。
其他要求: 产品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应填“0”;有则如实反映。所有产品的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均须准确完整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