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助力保理行业发展
金钱债权不可约定禁止转让,保理业务迎来政策红利
根据商务部研究院报告显示,我国国内贸易中赊销比例逐年上升,企业持有的金钱债权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在大企业高负债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并存的背景下,应收账款已成为各类企业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强,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得融资的债权转让业务日益发展迅速,如保理、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业务成为市场热点。
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约定债权不得转让,此类条款原则上被法院认定有效,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影响了市场上可操作的保理业务范围。
然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第545条第2款明确:“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新规对金钱债权的流通能力予以认可,并明确即使买卖双方有禁止转让的约定,亦不得对抗第三方债权人,这对保理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该规定适用于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如常见的应收账款债权,因其兼具债权性与财产权性特征,因此具有更强的流通需求和法律保护基础。
笔者认为,《民法典》的这一立法进步体现了促进社会资产高效流动的理念,同时与德国、美国商法及国际商事规则接轨,提升了保理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综上所述,该法律条文有利于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并发挥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为现代规模化保理融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