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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禁止债权转让约定的限制——浅析《民法典》第545条

打破禁止债权转让约定的限制——浅析《民法典》第545条 天逸集团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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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于企业融资难、需求强的原因,为满足经济市场融通资金需求,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来获得商业融资的债权转让融资业务的需求日益增大,诸如保理业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势头迅猛。

民法典新规助力保理行业发展

金钱债权不可约定禁止转让,保理业务迎来政策红利

根据商务部研究院报告显示,我国国内贸易中赊销比例逐年上升,企业持有的金钱债权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在大企业高负债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并存的背景下,应收账款已成为各类企业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强,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得融资的债权转让业务日益发展迅速,如保理、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业务成为市场热点。

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约定债权不得转让,此类条款原则上被法院认定有效,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影响了市场上可操作的保理业务范围。

然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第545条第2款明确:“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一新规对金钱债权的流通能力予以认可,并明确即使买卖双方有禁止转让的约定,亦不得对抗第三方债权人,这对保理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该规定适用于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如常见的应收账款债权,因其兼具债权性与财产权性特征,因此具有更强的流通需求和法律保护基础。

笔者认为,《民法典》的这一立法进步体现了促进社会资产高效流动的理念,同时与德国、美国商法及国际商事规则接轨,提升了保理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综上所述,该法律条文有利于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并发挥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为现代规模化保理融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和支持。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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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逸金融服务集团是商业保理专委会的副主任单位,是一家集金融科技与金融服务于一体,专门为供应链金融提供全方位FinTech服务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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