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判例看保理法律风险防控
识别三类核心法律风险,提升合规管理能力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郭宁华在“中国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五十人论坛”上发表了题为《从司法判例看保理法律风险防控》的主题演讲,深入剖析了保理行业面临的三大类法律风险,并结合真实司法案例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一、交易型风险:防范虚假贸易与偿债能力不足
交易型风险主要源于交易对手行为。其中包括:
1. 诈欺性风险:应收账款虚构或伪造转让通知,导致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不真实。例如在前海法院某案例中,债权人宁波拉索厂与债务人串通伪造合同章,使法院认定该笔债权虚假,保理合同关系无效,转为民间借贷关系。
2. 偿还能力风险:债务人破产导致个别清偿行为被撤销。根据《破产法》第32条规定,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6个月内进行的个别清偿可被撤销。
二、管理型风险:尽调与合同条款需严谨
此类风险主要来源于保理企业自身操作失误,包括:
- 尽职调查存在重大疏漏;
- 合同条款设计不当;
- 担保资产未核实抵押情况等。
如某案例中,担保人名下房产因已有银行抵押负担而无法执行,致使保理商未能有效实现担保权。
三、第三方风险:政策变动与裁判尺度差异影响合同履行
除了交易双方外,还包括:
- 法律法规变化;
- 法院、仲裁机构对管辖权、合同效力、违约金标准等问题的不同解释。
例如深圳法院曾将原本日万分之七的违约金标准(年利率25.2%)调整为不超过24%,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风险防控建议
基于以上风险分析,郭宁华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1. 强化尽职调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
2. 严格审查保理合同条款,注重违约金、担保等内容的合理设定;
3. 密切关注政策法规变动趋势,加强法律研究;
4. 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业务流程指引与合同范本。
延伸探讨:新型保理模式带来的法律挑战
目前司法实务中已出现反向保理和保理嵌套私募产品的复杂结构,其中涉及保理合同主体资格、应收账款真实性认定等法律难题,仍需进一步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