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施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法律框架正式生效
《2016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于6月30日生效。香港政府表示,《修订条例》为香港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简称“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香港能够履行其承诺,支持经合组织推行的国际新标准。
早在2014年9月,香港便在2017年底前通过相关法例的前提下,表示愿以互惠原则与合适伙伴推进自动交换资料工作,目标是在2018年底前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经过两年的业界沟通及2015年公众咨询,条例草案于2016年1月提交立法会,并于6月22日获通过。
政府发言人指出,香港长期支持国际社会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的努力,及时落实自动交换资料制度对香港符合国际规范、维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制度,金融机构须依照经合组织制定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属申报税务管辖区居民所持有的账户,并向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税务局每年将与相关税务当局进行数据交换。
所谓“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是指因身份而需在其税务辖区纳税的人士。一般判断依据包括居留时长(例如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或对于企业而言,其注册成立地或主要管理控制所在地。
除非是来自与香港有协定的其他辖区的账户持有人,否则香港金融机构需收集其税务居民身份资料并报税局。为了便利查核,经合组织设立了专门网站提供各辖区的相关信息。税务局亦会在其网页提供相关链接及常见问题解答供公众参考。
随着《修订条例》获得通过,香港将从与其签署过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42个经济体中,选择合适的自动交换资料合作伙伴。
政府发言人表示,若有关税务辖区已建立符合经合组织标准的自动交换资料法律机制,并在隐私保护及资料保密方面具备相应保障,则可能成为香港的合作对象。
目标是在2016年底前完成协议磋商并将伙伴名单列入《税务条例》新增附表,相关条款须经立法会审议。待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在2017年开始展开尽职审查,并于2018年向税务局报送资料,以便转交相应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