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就央企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区分问题作出回应
强调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不可仅依据自有产品占比
针对202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提问,国资委作出了认真回应,并选取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大的问题推荐分享。
其中第二条关于“如何区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的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网友提问: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中指出,“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央企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属于贸易业务。如果虽然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都在央企集团外部,但在采购之后加入央企自有产品(如系统、技术服务等)再对外销售,是否符合合规要求?自有产品的占比需要达到多少才能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区分开?
国务院国资委答复: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相关要求,央企可开展有商业实质的正常贸易业务。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的区分不能单靠自有产品占比来确定,而应结合具体业务实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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