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医保发〔2025〕35号
发布日期:2026年1月9日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要求,加快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支持近亲属就医购药、参保缴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共济关系管理
(一)共济对象范围。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共济人")的近亲属(以下称"被共济人"),被共济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共济关系建立。共济人按规定与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三)共济关系解除。共济人或被共济人均可办理共济关系解除。共济人或被共济人的医保关系发生终止、跨统筹地区转移等变动时,共济关系自动解除。
二、跨省共济资金使用
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得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
三、跨省共济财务管理
(一)资金拨付流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跨省共济直接冲抵就医购药、参保缴费等费用支出,实行医保、财政部门统一清算,无需基金实拨付。
(二)资金清算管理。跨省共济资金清算纳入全国医保基金清算体系,与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并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划拨资金,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做好跨省共济资金应用记账工作,省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完成跨省共济资金清算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共济工作,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统筹谋划,迅速落实推进,同时做好对共济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划拨资金,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完善信息支撑。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本地医保信息系统功能对接改造,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运行和管理。省内共济工作可参照跨省共济执行。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附件: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2025年12月24日
政策背景:前期国家医保局指导各省开展个人账户省内共济已超7.8亿人次,金额超1000亿元。目前已有337个统筹地区开通医保钱包并实现跨省共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