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作者:毛小柒
来源:涛动宏观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自2018年6月起草以来,“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逐步完善。
一、适用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范围明确
《条例》明确了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AMC。同时,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和社会众筹机构四类组织的风险防范、处置及处罚也需参照执行。
“类金融机构”通常被视为影子银行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三类:
- 完全不受监管的信用中介,如第三方理财机构;
- 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如融资性担保公司;
- 持有牌照但规避监管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
二、强化监管规则,限制跨区域展业
省级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审批权限不得下放。设立地方金融组织需经批准,并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已跨区域经营的将制定过渡期安排。
《条例》禁止非金融企业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贷、融资租赁、交易所、理财”等字样。同时,地方金融组织重大变更事项须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
三、加强对其他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
针对地方交易场所、农村信用互助社、投资公司和社会众筹机构,《条例》提出具体规范:
- 交易场所不得从事连续集中竞价交易或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 信用互助仅限社员内部,不得变相吸储或对外放贷;
- 投资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 社会众筹机构若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融资并承诺回报,需限期退出。
四、“类金融机构”整体监管导向明晰
近年来,监管层持续加强“类金融机构”的规范力度,推动其向正规金融机构靠拢,强调“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实现同业务、同主体的统一监管标准。
五、一行两会与地方联动,实施差异化管理
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监管重点包括名单制管理、差异化监管、常态化退出机制等措施。
六、顶层设计文件推进监管体系完善
两份关键文件——《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将进一步规范类金融机构发展,严控非法集资行为,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空白。
七、类金融机构特征与发展简述
“类金融机构”具有如下典型特征:
- 定位于地方金融组织,作业区域本地化明显;
- 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长尾客户;
- 存在高利贷、暴力催收等问题,依赖正规金融支持;
- 从历史看,多由政策引导产生,监管不断调整。
随着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类金融机构”正逐步被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其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能力也将面临更大挑战。
类金融机构市场现状与监管要求全景分析
四大类金融机构规模与业务分布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共计12154家,其中外资占比超过96%,合同余额总计达6.51万亿。融资担保行业法人机构数量为5562家,在保余额2.70万亿,经营杠杆约为1.5倍。商业保理企业数量超1.2万家,年业务量约5万亿元。
典当业全国企业数量近9000家,业务规模不足千亿,房地产相关典当占比超50%。整体分布集中于东部地区,特别是上海、江苏和浙江。
行业监管指标重点突出
近年来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行业出台明确监管规定,限制业务范围与负面清单,如不得开展非法集资、存贷款及同业拆借等业务。
三类机构的风险资产总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10倍(商业保理)和8倍(融资担保)。此外对业务集中度设限,防范风险累积。
融资方式多样但受控
除资本金外,上述机构均可通过金融体系进行融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还可借助ABS等工具扩大资金来源,但政策禁止部分不当转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