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上限争议未止 金融机构呼吁统一裁判标准
虽然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仍依据LPR四倍上限判决持牌金融机构相关案件,导致金融机构与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分歧。多名业内人士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闭门研讨会”中提出,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
多地判例出现分歧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设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取代此前“两线三区”的标准。
但地方判例显示,司法适用并未完全一致: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与郑州市中级法院在涉及消费金融公司及保险机构的诉讼中,支持了年化24%的利息请求;而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则以4倍LPR(即15.4%)作为上限,驳回银行24%利率主张。
金融机构与法律界观点不一
中国银行业协会卜祥瑞指出,金融机构属特许经营机构,不应适用民间借贷规则。他强调金融产品具有特殊性,应区分对待。同时,他认为部分法院存在法律适用偏差,个案判决不具备普遍效力。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王非认为,尽管司法解释初衷是规范民间借贷、降低融资成本,但将金融机构纳入道德评判体系可能导致舆论绑架,影响正常信贷供给。
社科院王思聪认为,当前一刀切式监管抑制了市场活力,建议推行利率分层机制,而非机械限制单一利率上限。
银行业信用卡中心代表表示,不同法院在适用民间借贷规定时标准混乱,希望最高法尽快出台统一裁判标准,以保障金融交易稳定性。
司法与监管边界待厘清
- 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区分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要求适用不同规则;
- 2017年与2018年两份最高法通知又指出,在特定情形下可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金融纠纷。
云南信托杨巧伶认为,4倍LPR上限已显著影响信托行业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尤其在助贷模式中利率难以合规,威胁普惠金融可得性。
平衡实体经济需求与金融市场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高息民间借贷加重实体企业负担,并助长“套路贷”等违法行为。降低利率上限有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压力,符合国家扶持实体经济的大方向。
同时,也有意见指出,若对持牌金融机构利率限制过严,可能造成:
- 信贷供给减少,加剧资金供需矛盾;
- 低信用人群信贷服务被压缩,与普惠金融理念背离。
期待制度完善与政策协调
综合各方意见,行业普遍呼吁:
- 最高法尽快明确金融机构是否适用4倍LPR上限;
- 监管部门厘清金融产品定价边界,避免行政干预与市场机制混淆;
- 完善《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细化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差异化的处理标准。
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实体经济发展与保障合法信贷活动之间,如何建立清晰稳定的制度框架,仍是当前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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