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议付与福费廷业务法律争议及风险分析
1、信用证下的议付和福费廷业务的区别
作为律师,在代表银行出庭时,需明确信用证融资业务的性质。若该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而议付行与受益人签订的是议付协议,其在二级市场上转卖该融资的行为构成福费廷。
在开证行审单无误且确认单证相符的前提下,即使此后发现受益人欺诈,议付行仍应获得付款。
然而,在其他情形下,如信用证中开证行指定议付行进行议付,但相关银行却从事了福费廷融资,则其可能被认定未履行信用证项下的指定义务,进而丧失议付行地位。在此基础上,对方可基于善意、合规或反洗钱等原则提出抗辩。
2、信用证议付和福费廷纠纷案件中各类法律上的抗辩理由
律师在信用证议付和福费廷纠纷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可归纳为“四步防御法”:(1)核查是否为合格议付行;(2)论证是否为善意议付行;(3)审查是否违反银保监会监管规定;(4)审查是否违反反洗钱规定。
第一步聚焦于议付行是否具备合法地位,是否在形式上完成议付行为。第二步则关注其主观状态是否“善意”,是否知晓交易存在虚假情况。
2.1 福费廷是否等于议付?
在实务中,议付和福费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银行融资业务。舟山中院曾审理过一起典型案件,交单行主张其叙做的虽为福费廷业务,实质上构成议付。
然而,法院在未区分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情况下判定福费廷即为议付,该判决对银行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可能导致福费廷产品无法实现出表功能,从而动摇信用证制度基础。
交单行向法庭提交的SWIFT电文、书面协议及其他文件均指向福费廷,而口头陈述却主张为议付,这在国际银行实务中极不可靠。仅凭口头证据推翻加密押的SWIFT电文及书面协议,将导致整个国际信用证交易系统的可信度受损。
2.2 议付行的善意与明知欺诈的情形
第二层防线的核心在于证明议付行是否存在“明知”或“参与”欺诈的情况。
例如某银行员工通过邮件指导客户伪造财务报表以骗取贷款,并在邮件中以高亮形式指出修改建议,公安机关据此提取到电子证据,直接表明银行职员明知虚假内容的存在。
另一案例显示,银行是否“假装不知情”也是法院关注焦点。若银行员工对离岸公司、在岸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知情,则其善意地位可被质疑。
2.3 银行涉嫌违规与洗钱责任
第三、第四道防线涉及银行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反洗钱规则。
在部分案件中,律师团队采取举报银行违规的方式,推动监管机构介入调查,借以打击对方银行的“善意议付行”地位。通过向银监会、反洗钱监管部门投诉并提起行政诉讼,试图获取关键证据。
例如,HX银行天津分行就因某保理业务被查实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银监会已初步答复称拟采取监管措施。此类监管反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影响法院对银行是否善意的判断。
湘潭中院审理的国内信用证止付案件中,若基础交易和单据被证实虚假,涉案银行也可能面临监管处罚和反洗钱责任追究。
3、福费廷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3.1 客户主体风险
客户本身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如其为虚构实体或存在关联交易结构设计问题。例如某案件中,银行自身客户设立离岸公司,并由其离岸部提供福费廷融资,形成自融结构。
若银行未对客户背景进行实质性审查,或将引发合规和反洗钱风险。因此,在开展福费廷业务前,应对交易结构、资金流向、关联方关系进行深入尽职调查。
福费廷业务七大核心风险解析
客户主体合规性为首要风险点
在福费廷融资过程中,银行需严格审查客户是否由境内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若开户及后续融资涉及虚假离岸公司,可能违反监管规定,甚至涉嫌洗钱行为。特别是在舟山中院审理的案例中,在岸公司与多个境外离岸公司均受同一团伙控制,反映出银行在了解客户(KYC)、客户交易背景(KYCC)上的重大风险。
同时,应强化对客户经理的监督机制(KYCM),防范其对交易虚假性知情不报或促成虚假单据流转的情况发生。
产品设计与交易文本风险突出
产品设计时必须确保交易与单据真实性的验证流程完善。例如二级市场福费廷购入债权时,原卖出行应在协议中对交易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湘潭中院相关案件显示,若遇法院止付令,开证行难以履行垫付义务,导致买入方蒙受损失。
法律文本方面,福费廷与议付属两种不同业务属性,但在舟山案件中法院误判二者等同,引发争议。此类判决可能导致国际SWIFT密押电文系统公信力下降,进而影响全球银行业务信任基础。
操作与诉讼判决不确定性双重风险并存
福费廷操作中若错误使用电文确认交易性质(如误将议付表述为福费廷),将成为案件审理中的致命短板。该案还暴露国内部分法院对金融实务认知不足的问题,极有可能做出误导市场实务的判决结果。
此外,湖南湘潭信用证福费廷纠纷案反映当地商事审判经验有限,进一步增加胜诉不确定性。
反洗钱与刑事处罚风险加剧行业压力
若福费廷银行被举报存在虚假交易背景、虚构单据问题,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可认定该银行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面临行政处罚。一旦涉事银行职员主观明知资金非法来源仍提供融资,或将触犯洗钱罪及违法发放贷款罪。
当前已有多起银行高层因信贷违规被判刑的案例,凸显金融机构从业者刑事风险逐步上升趋势。
结语:风控为本 勿轻视监管红线
总体来看,福费廷业务的最大风险源仍在于客户主体真实性和交易真实性核查是否到位。金融机构应在客户准入、文本签署、单据审核、人员管理等方面持续强化内控机制,以应对复杂的司法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