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监管要求
新规自2025年4月29日起实施,旨在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商品销毁及进出口商品退运监管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库存商品的销毁和进出口商品退运监管,海关总署于202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规定,以下情况且无法退运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申请销毁处置:
- 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商品;
- 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
- 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
- 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
- 不可抗力导致损毁;
- 其他无法内销的情形。
仓储企业在取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授权后,可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销毁。申报时需提交包括情况说明、处置方案、授权证明、申报表、销毁单位资质及合同等相关材料。
经审核同意后,仓储企业须在60日内完成销毁工作,特殊情况可在届满前7日内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日。销毁过程原则上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进行,并确保运输、装卸全过程监督,视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销毁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并申报“料件销毁”监管方式(代码0200),若涉及销毁收入,还需按“进料边角料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844)申报征税。
此外,网购保税商品需要退运出境或特定出口模式下商品由境外退回原区域中心的,适用“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
违反公告规定的,海关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日趋规范化与制度化。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