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的区别详解
法律性质、生效条件及权利实现方式的对比分析
首先,通过标题就可以清楚看出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在于后面两个字,即一个是转让,一个是质押。两字之差,却天壤之别。在谈区别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应收账款。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尽管两者出自不同的管理办法(一个是应收账款转让中的概念界定,一个是应收账款质押中的概念界定),但从实质内容来看,两者并无差别,均指向一个核心——付款请求权。
基于这一共同基础,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一、法律性质与适用不同
- 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 在完成通知债务人程序后,转让方退出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得新的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其法律依据主要为《合同法》第79至83条及相关监管规定,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权利质押。 它是为主债权设立的一种从属性担保措施,主债权消灭时质押权也随之失效。适用《物权法》第223、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
二、生效条件不同
- 应收账款转让:以通知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未经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而是否进行登记不影响效力,但在部分地区已强制要求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天津、前海自贸区法院相关规定)。
- 应收账款质押:以登记为生效前提、通知非必要条件。 依《物权法》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未登记则无质权。是否通知债务人不影响质押效力,但为控制风险,在实务中仍常进行通知。
三、实现权利的方式不同
- 应收账款转让下,受让人可承担回款风险,或依据协议行使追索权。 常见交易结构中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受让人可通过诉讼直接起诉债务人,并要求原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
- 应收账款质押下,质权人须首先依赖主债务人还款,违约情形下方可执行质押权。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判决应收账款债务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质权人,保障其实现优先受偿权。
总结: 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法律适用、生效要件和实现机制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准确把握两者区别,有助于企业在融资操作中合理选择工具、防范法律与信用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