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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首次披露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细节!

央行首次披露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细节! 供应链Finance智库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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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央行首次披露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细节!

人民银行报告解析:违规控制金融机构风险与包商银行处置启示

股东违规控制金融机构、规避监管、掏空资产是当前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首次全面总结了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经验,并对问题股东控制金融机构的路径、危害及处置难题作出深入分析。

问题股东往往通过“隐蔽+分散”的股权结构掌控金融机构,将其变成“提款机”。其手段包括虚构业务、利用股权质押、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方式大量占用资金。融资余额远超股本金和监管上限,造成公司治理失灵和重大金融隐患。

风险隐藏性强、暴露快、传染性高。部分机构依赖借新还旧模式掩盖真实风险,但一旦资产劣变加速,流动性断裂将引发连锁反应,威胁系统性稳定。典型案例中,包商银行因“明天系”长期占用逾1500亿元资金,同业负债规模超3000亿元,涉及700家交易对手。

为避免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采取“新设银行承接业务+原行破产清算”处置路径。央行联合银保监会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由存款保险基金出资并引入建信投资、徽商银行等力量设立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业务。对个人及大额债权分段保障,部分实施减记,打破刚兑,同时启动破产程序。

最终实现多方共赢与风险最小化处置目标。截至2021年2月,北京一中院正式裁定宣告包商银行破产,标志着整个风险处置工作完成。过程中累计保障近90%债权,并严厉追责违法违规人员,数百人涉案被移送审查。

处置包商银行的经验揭示多项监管与法律短板亟待完善:

  • 应加强股东准入穿透审查,提升监管有效性
  • 探索在风险处置中实施股权减记
  • 加快实质合并破产司法实践制度建设
  • 强化最后贷款人机制规范
  • 推动《企业破产法》修订以适应复杂股权结构下的合并破产要求

此次案例为中小银行风险防范提供五点核心启示:

  1. 坚持法治化原则:依法推进资产、负债清理,厘清损失承担主体,严肃市场纪律
  2. 防止系统性风险:优先保护存款人利益,保持关键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3. 防范道德风险:明确责任归属,打击腐败与不审慎行为,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4. 推动市场化退出机制:优化成本最小化策略,引导资源向健康机构流动
  5. 强化职责分工与协作:压实各方责任,提升风险识别、预警与响应效率

总体来看,该次处置为中国金融业市场化出清探索出可行路径。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股东监管、法律衔接与处置工具创新,持续筑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金融机构违规控制与风险处置机制探讨


违规控制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机构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入股或控制金融机构往往可以获得融资便利。国内外金融发展历程中,部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入股或控制金融机构,套取资金,最终造成金融风险累积的情况时有发生。


规避监管获得控制权。 问题股东或动机不纯的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隐瞒实际控制结构、虚构财务数据和资本金来源等方式粉饰股东资质,使得现有监管手段难以识别,进而获得金融机构准入资格。个别案例中,“明天系”实际通过近40家载体公司分散持股等方式违规控制包商银行89%股权。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失灵。 问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代理人”控制关键岗位、建立特殊决策渠道等方式规避内部控制机制。如包商银行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长长期凌驾于制度之上。


以关联交易掏空金融机构。 实际操作中,问题股东往往通过贷款、股权质押、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方式大量占用金融机构资金,穿透来看融资余额远超股本金。这种操作导致了包商银行等机构的风险积累。


风险长期隐藏导致处置困难。 违规控制手法隐蔽,真实风险常被掩盖。一旦资产劣变加速,借新还旧模式难以为继,流动性风险集中爆发,并可能传染至更多同业机构。例如包商银行因“明天系”长期占用1500亿元资金,引发严重流动性紧绷。


主要问题成因及处置障碍


问题股东控制金融机构动机不纯。 部分问题股东为规避监管要求,构建“隐蔽+分散”结构,操纵金融机构满足自身利益诉求。


金融监管有效性有待提升。 监管部门对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不足,间接股东层面的股权质押、增资等活动亟待规范。同时,面对多个隐蔽载体公司控制体系,难以实现穿透监管。


金融管理部门缺乏必要处置权力。 现行法律未赋予监管部门减记股东股权的处置权力,除非进入破产程序,否则无法强制调整股权结构,导致行政处置阶段强制力不足。


司法实践探索有待加强。 “隐蔽+分散”的控制架构可能包含数千家载体公司和代持人,法人人格独立性使债务责任认定变得复杂。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尚未形成明确制度规范。


政策建议


严格股东准入和持续监管。 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审查,严查虚假注资、信贷资金入股等行为,利用大数据技术推进隐形股权关系监管。


研究探索风险处置中的股权减记。 建议在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过程中,明确处置当局具备减记或核销问题金融机构股权的权力,压实股东承担风险处置成本的责任。


进一步推动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实践。 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增加合并破产启动标准相关内容,指导司法实践有序开展,加强金融管理与司法部门协作。


建立更加严格规范的最后贷款人机制。 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人民银行应不断完善最后贷款人机制,确保公共资金安全,防范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成效显现。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核心功能逐步显现,在多起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维护了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成效显著 有效维护金融稳定

保障水平保持高位 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截至2020年末,全国4024家投保机构被保险存款合计190.3万亿元,受保存款80.3万亿元。50万元偿付限额能够为99.4%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保障水平保持稳定,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不断增强。

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中小银行信用,推动大、中、小银行公平竞争。截至2020年末,中小银行存款余额达105.8万亿元,较《存款保险条例》出台时增长60.5%,其存款市场份额上升至51.3%,其中小银行存款市场份额达30.5%,上升4.1个百分点。

宣传工作稳步推进 公众认知度提升

人民银行授权投保机构启用存款保险标识,覆盖全国4024家投保机构22.5万个营业网点。存款保险标识启用后市场反应积极正面,公众对存款保险的认知程度显著提高。

人民银行联合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存款保险宣传,聚焦县域和农村地区,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将宣传嵌入业务流程。截至2020年7月末,累计发放宣传品1.18亿件,发送公益短信6200万条,微信推送274.7万次,培训受众160.6万人次。

差别费率机制平稳实施 风险约束作用显现

自2016年起,存款保险通过定量模型与定性评价结合的评级体系,对投保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费率核定,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低风险机构适用较低费率,高风险机构则适用较高费率,以此形成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审慎经营。

早期纠正功能逐步发挥 化解风险成效初显

自2017年起,存款保险在评级基础上探索早期纠正措施,及时识别并通报风险。截至目前,已对635家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其中353家机构风险初步化解,主要措施包括:

  1. 要求资本不足机构制定补充计划,压实自身责任;
  2. 向省级政府通报农信社风险,推动地方主导处置;
  3. 落实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风险的管理责任;
  4. 加强与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共商共研”机制。

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基金与人民银行共同提供资金支持,依法保障存款人和客户权益,实现对520万储户、2.5万家中小企业及5000万元以下债权的全额保障,并促成收购承接,确保银行业务不中断,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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