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 2025年05月07日 16:37 · 上海
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跨境电商正逐渐成为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以下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
01 出口海外仓实行“离境即退税”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若货物尚未实现销售,则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进行预退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02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具体条件包括:
- 出口企业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
- 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电子信息一致;
- 在申报期内完成收汇;
-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凭证并与报关信息匹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03 综试区出口企业无票免税政策
对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以下条件可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企业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
- 出口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 不属于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04 综试区跨境电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起,综试区内符合“无票免税”政策的企业,经备案后可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为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可享受相应优惠。
适用该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已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信息;
- 出口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
- 出口未取得进货凭证,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05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收入及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并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06 原状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滞销、退货商品,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