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证书金额与发票不符仍可享惠
南京海关企业问题清零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描述: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从台湾母公司进口货物,所使用的ECFA优惠原产地证书金额与发票存在差异。由于该企业认为无法享受优惠,因此长期未申报优惠原产地待遇。
经吴江海关核查,相关货物实际由中国台湾直接运至境内,中间商为新加坡关联公司,加收约2%-5%的费用,导致发票金额不一致。最终海关判定此类情形不影响企业享受ECFA优惠。
企业收益:以该公司进口的一台铜线成型截断机为例,商品编码84798190.00,货值为36.77万美元,最惠国税率为9%,但凭ECFA优惠原产地证书可适用0%税率,单票节省税费高达24.4万元,预计全年累计可节省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处理本案时,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中的以下条款:
- 第三条、第十六条:明确“直接运输”定义,即只要货物由台湾运输进入大陆途中未经其他国家或地区实质性处理,即符合“直接运输”条件。本案例中的进口货物符合此要求。
- 第二十四条:列明不适用协议税率的八类情况。本案中虽出现ECFA证书金额与发票不一致的情况,但不在上述排除之列。
结论:综合相关条款规定及实际进口情况,现场海关最终确认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符合条件,可以合法享受ECFA优惠政策。
供稿单位:吴江海关
审核单位:关税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