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证券化实务分析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解析
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迅速,分别持有大量租金债权(“租赁资产”)和应收账款债权(“保理资产”)。以租赁资产和保理资产的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的实践层出不穷。本文围绕两类资产收益权转让及证券化机制展开分析。
一、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租赁资产收益权证券化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租金债权对应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募集资金。保理资产证券化则由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对应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二、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流程差异
主要区别体现在基础资产转让端:
- 租赁资产:原始权益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形成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保理资产:原始权益人通过受让取得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
- 信用增级依赖于基础资产项下债务人的还款及差额支付承诺。
- 计划管理人负责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代理原始权益人完成资产收益权转让,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
1. 租赁资产收益权
租赁资产收益权为约定权利,并非法定权利。它通常包括以下财产权益:
- 收取租金及相关附属费用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
- 保证金、留购价款、孳息、保险金等附属权利收益;
- 因迟延付款或拒付,向承租人追索所获得的资金收益;
- 其他根据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财产权益。
2. 租赁物所有权是否随收益权转让?
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将租赁物所有权随收益权一并转让。在实践中,由于涉及登记成本、税费及资产服务机构操作便利性,多数项目未安排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原始权益人在多数案例中仅转让“租金请求权”及相关担保权益。
3. 保理资产收益权
保理资产证券化通常考虑两种类型入池资产:“保理合同债权”或“应收账款债权”,其适用性取决于具体业务情况。计划管理人需综合判断是否有追索权、通知有效性等因素决定基础资产选取。
4. 追索权对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 有追索权保理:保理公司在债务人违约时可要求保理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
- 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公司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一般不保留追索权。
若为无追索权保理,应优先选择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若有追索权,则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选用何种债权。
小结: 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资产收益权证券化实现创新融资。由于收益权非法定权利,交易结构需通过合同明确权利边界及是否包含租赁物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