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面启动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培育试点工作
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取消劳务分包,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重庆市住建委
2022年7月26日,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点项目全面取消劳务分包。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分包给全资、控股、参股的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该政策响应了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的指导精神,旨在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平、优化产业工人结构。
试点工作重点包括:一是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二是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三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四是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五是提升建筑工人技能;六是加强从业保障;七是探索激励机制创新。
根据安排,重庆市确定首批22家试点企业,涵盖中冶建工集团等知名企业,试点时间从2022年10月至2025年12月。同时,主城都市区所有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技术复杂认定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项目要求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逐步实现全面自有工人施工,或由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承担施工任务,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重庆力争实现:有专业技能等级的建筑工人占比达80%以上,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超70%;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占比达到40%以上。构建技能化、专业化、年轻化、公司化的新型自有工人队伍。
二、试点主要内容
- 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 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 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
- 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 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
- 不断加强建筑工人从业保障;
- 探索创新激励机制。
三、试点项目范围
- 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被评定为技术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主要任务与举措
1. 深化用工制度,推动企业转型
- 支持部分劳务企业发展成为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
- 鼓励小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 推动总承包企业建立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子公司。
2. 规范专业作业企业管理
- 专业作业企业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施工;
- 实行备案制,持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
- 建筑工人应通过技能培训考核并签订劳动合同;
-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超过总用工数量的15%。
3. 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 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工资支付负总责;
- 建立实名制数据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 推行“技高多得、绩优多得”的薪酬激励机制。
4. 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
- 单列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2.5%~4%)并专款专用;
- 推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鼓励企业建立自主培训评价机制;
- 开展劳动竞赛和技能比武,提升人才综合素质。
5. 强化建筑工人权益保障
- 扩大社保覆盖率,优先确保持工伤保险参保率100%;
- 健全工资增长机制,提高待遇水平;
- 改善工作环境,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与生活设施。
六、组织保障与工作推进
- 设立市级工作专班,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 各区县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实践。
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实施方案要点解读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时间节点与激励措施,推动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支持和推进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优质优价奖励机制;对技术复杂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建筑企业作为改革的执行者和受益者,应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积极推进自有工人培育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工作。企业要制定自有工人培育计划,通过施工现场操作提升技能水平,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建筑工人保障机制,降低流动性,增强职业性和归属感;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工人入会率。
(三)明确时间节点
各区县应在2022年9月1日前具备新设立专业作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和备案条件。有试点项目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须于每月25日前报送相关试点工作进展,并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提出建议,持续跟踪试点实施情况。
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点项目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试点。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在承建项目上的自有工人比例,在试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10%、25%、50%以上。试点前已开工或已招投标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及合同情况分阶段逐步以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替代原有劳务资质企业。
试点企业应在所承建项目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第一年、第二年自有工人数量需分别达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要求总人数的25%、70%,第三年须完全达标。
非试点企业也应大力培育自有工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试点企业优惠政策。有意加入试点的企业可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直至全市覆盖。
(四)积极实施创新激励措施
-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专业作业企业,在分包自有工程项目时,不受最多5个专业限制。
- 试点企业自有工人达《自有工人配备数量》标准,且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技术负责人符合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或不高于其总包资质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 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市内总承包企业,若满足相关条件,也可直接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 对试点企业和诚信综合排名前300名企业下放自有工人培训考核权限,企业建立培训体系后可自主开展培训并录入管理系统。
-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如要求履约保证金,须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工程款支付担保。
- 在评选安全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等活动中,将自有工人队伍建设情况纳入重要考评内容,优先考虑使用自有工人施工的项目。
- 加强部门协作,落实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建筑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五)做好宣传服务
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是贯彻国家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主管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激发企业改革内生动力,推动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