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案例解读
全面理解RCEP货物原产地认定条件及实际应用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作为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多领域的全面、现代、高质量自由贸易协定,其货物原产地规则为企业享受税率优惠提供了基础。正确掌握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和具体判定条件,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这一政策红利。
原产货物的三种认定条件
RCEP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可视为货物具有原产资格:
- 在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 在缔约方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 在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要求。
第一种情形: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类情形:
- 种植、收获、采摘、采集的植物及相关产品;
- 出生并饲养的动物及其衍生品;
- 狩猎、捕捞所得产品;
- 矿产资源提取物;
- 远洋渔获加工产品;
- 废碎料回收再加工产品。
案例1:中国船只在公海捕捞的金枪鱼,在中国加工船上加工后出口日本,属完全中国原产。
适用条款:第(六)项。


案例2:中国回收废钢铁制造冷轧钢板(HS7225),出口缅甸,属中国原产。
适用条款:第(九)项。


第二种情形:使用来自RCEP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进行生产
原料不必完全本土获得,但必须具有原产资格。
案例3:中国棉纺企业用自产棉纱生产纯棉坯布,棉纱原料来自印度。由于棉纱满足品目改变,取得原产资格,成品也具备原产资格。



案例4:竹砧板使用的塑料垫由沙特进口聚乙烯颗粒制成,满足品目改变,获得原产资格,因此成品具备原产资格。




第三种情形:使用非原产材料,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标准,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 区域价值成分(RVC)≥40%;
-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 加工工序标准(如化学反应)。
(一)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计算公式:
- 扣减法:
RVC = (FOB – VNM) / FOB × 100% - 累加法:
RVC = (VOM + 直接人工成本 + 直接经营费用 + 利润 + 其他成本) / FOB × 100%
案例1:遮阳伞(HS6601.91)出口泰国,FOB价6.9美元,区域价值成分达58.7%,满足RVC ≥40%。


(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分为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三类。
案例2:燕麦加工成燕麦片(HS1104.12),从HS1004变为HS1104,符合章改变标准。

案例3:棉纱由印度棉花(HS5203)加工而来,变成HS5205,符合品目改变。
案例4:俄罗斯石加工成混凝土粒料(HS2517),满足品目改变。


(三)加工工序标准
RCEP目前只采用“化学反应”作为主要加工工序判断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的应用
RCEP引入区域内价值成分累积规则,使企业在多个缔约方采购原材料仍可累计为原产价值。
案例5:水族箱(HS7013.99)由中国生产,FOB价58美元/个,使用中、马、泰、印原料。按扣除非原产印度部分,RVC为69%,满足40%标准。


结语
综上所述,RCEP为区域贸易提供了更灵活、更便利的原产地认定机制,企业应深入了解并合理运用相关规则,最大化享受关税优惠与市场准入机会。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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