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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海关归类】从钢瓶出口案例聊钢瓶归类及通关方案

【以案说法+海关归类】从钢瓶出口案例聊钢瓶归类及通关方案 阿拉关务人
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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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进出口归类与通关实务解析

包装物归类、监管及案例解读

根据归类总规则五,包装物是否单独归类需视其使用性质而定。若为非重复充装的包装容器(如氦气钢瓶),按照规则应与所装货物一并归入相应税号。

7311品目适用于各类压缩或液化气体用的钢铁容器,包括一次性使用和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在现行归类实践中,若海关将钢瓶按73110090归类,则可能默认其具备重复使用性质,符合分别归类条件。

通关方案解析

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含有冷媒的旧钢瓶,需按暂时进口货物申报,并缴纳保证金。复运出境时应填报“其他”(代码9900)。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与《关于以加工贸易或暂时进口方式进口旧钢瓶容器海关监管问题的批复》存在部分规定冲突,建议企业在操作前咨询主管海关。

用于周转的钢瓶若属于压力容器,编码73110090,进口时需申报为旧钢瓶,并由海关监管出口,出口时报关单“监管方式”填写“其他”(代码9900)。

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流程参考

加工贸易模式下,企业可将不锈钢罐等可循环包装物备案于加工贸易手册中,无需缴纳保证金;一般贸易则需按“暂时进出货物”申报(代码2600),征免性质填“其他法定”,并提供保证金或保函。

出口时:

  • 包装货物出口: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关联原进口报关单号,征免栏填“全免”;
  • 单独复运出口:按同样贸易方式办理,确保包装物流转合规。

违规申报处罚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申报出口高纯氦气及钢瓶,其中钢瓶申报为73110090。经查验发现钢瓶实为氦气包装物,依法应归入氦气项下(28042900),造成出口退税率错误(实际为0%)。该行为构成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影响国家退税管理,被罚款人民币14900元。

案例二:企业申报化工混合物和钢瓶(73110090),实际钢瓶仅作为包装物应与主货一同归入3824999990,导致出口退税率为5%而非13%。因归类错误影响出口退税,企业被处以34300元罚款。

法院判例解读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浙02行初109号行政判决书中指出,若出口钢瓶实为一次性气体包装物,依法应与其内容物一并归类,企业若坚持按独立商品申报且拒不修改报关单,海关有权拒绝退还保证金。

该案中,原告未依承诺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反诉要求退还保证金未获支持。法院强调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后,海关才可依法退还担保金,否则将违反《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判决分析

金华威远公司涉出口申报争议获法院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案件背景:

2018年6月,北仑海关缉私局以浙江金华威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公司”)涉嫌伪报出口货物税则号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为由,将线索移交浙江省税务局。涉案包括两票2016年8月报关的钢瓶货物,该货物因拼装氦气一同申报引发归类争议。

被告调查与处理:

金华税务稽查局据此开展调查,认定威远公司存在“申报不实”,要求追缴多退增值税款人民币18,493.33元,并补缴相关税金。2019年11月,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税稽不罚〔2019〕83号)。

行政复议结果:

威远公司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金华市税务局认为税务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裁定,并责令重新处理。随之,金华税务稽查局也主动撤销了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

法院审理结论:

  • 法院认同复议机关意见,指出原处罚依据已不存在;
  • 虽然税务机关已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涉案不予处罚决定,但法院仍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决已于2020年9月27日生效。

关键点梳理:

  1. 法律适用争议:企业提出商品归类应由海关专业机构裁定,税务部门不具备相应判断权;
  2. 程序正义性:行政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基础事实的前提下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被司法程序纠正;
  3. 行业影响:该案对出口企业合规申报及跨部门执法衔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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