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
编者按:我国已成为全球保理业务量最大的国家,伴随保理业务的蓬勃发展,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纠纷和法律争议。《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以专章规定了保理合同相关内容,为行业提供规范支持。本文结合“承兴系案件”,系统梳理了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严格业务准入、全面尽职调查、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程序等建议。
目录
- 一、保理业务概述
- 二、《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章立法情况概述
- 三、基础交易是否真实有效是首要关注点
- 四、其他需关注的法律风险
- 五、保理商风险防范建议
保理业务概述
保理(Factoring)是一种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起源于18世纪英国,并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成熟的贸易融资方式。2020年,中国保理业务量达4116亿欧元,连续第三年成为全球最大保理业务国。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章立法情况概述
随着业务快速发展,保理领域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和司法争议。为此,《民法典》正式将保理合同纳入典型合同,明确虚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重复转让等问题的处理规则。此举一方面统一案由标准,另一方面在实体层面明确了未来应收账款可作为转让标的。
基础交易是否真实有效是首要法律风险
基础交易真实性直接关系到保理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债权人”单独伪造应收账款;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应收账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若保理人已尽审查义务,则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不存在对抗其主张权益。
行业规范对交易真实性的要求
- 根据《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保理融资需建立在应收账款合法转让基础上,且必须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查。
- 银监发〔2013〕35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不得开展保理融资。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银行审核买卖双方资质,并核实基础交易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部分生效裁判案例体现的原则
- 最高法院指出,保理合同有效性前提是对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债权审查。
- 广州中院强调,基于虚假基础交易所签订的保理合同不能成立。
- 镇江中院认为,如保理人未正确履行审查义务,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其他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
信用风险
保理人需同时面对来自应收帐款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重信用违约风险。一旦债务人无力支付或拒绝还款,将直接影响资金安全。
确权审核风险
实务操作中,常出现因虚假盖章导致的确权失败问题。山东高院明确指出,仅凭名片、照片、视频等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
应收账款重复转让风险
同一笔债权多次转让时,权利归属取决于登记顺序及通知送达时间。因此,及时完成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至关重要。
保理商风险防范建议
严格业务准入
选择政策扶持度高、抗周期性强行业的核心企业合作,并对其主体资质、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全面尽职调查
深入核查拟受让债权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物流信息、审批流程等材料,并通过现场走访确认债权合规性。
严格执行转让通知程序
采用双人实地走访模式,在债务人办公场所获取经其印章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通知回执,同时可通过电子平台实现线上债权转让。
保理业务风险防控实务培训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保理业务操作中的风险防控日益成为行业的重中之重。为帮助从业者更好应对风控与合规难题,融易学特邀某保理公司总经理开设《保理业务操作及风险管控实务操作训练营》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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