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中的确权机制与法律保障
在供应链金融中,法律上最关键的是确权。只有完成确权,才能最大程度确保底层债权真实存在,并且行使该债权不会遇到实质性障碍。供应链金融及其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核心在于基于供应链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将其转化为可转让的金融资产实现融资。
确权的第一步是确认基础债权已真实产生;第二步是确认不存在影响债权有效行使的不利因素。例如卖方是否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买方)是否存在抗辩权、抵销或救济权等。
基础债权的确权方式
基础债权一般基于合同明示约定或交易习惯形成默示约定而产生。在确权过程中,需对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核心要素进行确认,确保其明确性及可执行性。
在供应链金融证券化业务中,上交所、深交所等挂牌确认指南要求:应收账款应当可特定化,付款金额和时间应明确无误,同时债务人不享有重大抗辩权或抵销权。
在具体操作中,基础债权通过《付款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等方式予以书面确认,以确保买卖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认可与义务履行。
抗辩权与救济权的排除确认
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对抗其请求的能力,如卖方未履行全部义务导致买方有权拒付款项。为防止此类风险,需由买方出具相关文件,明确其放弃抗辩权并确认债权有效性。
救济权则源于卖方瑕疵履行合同的情况,例如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或未履行售后支持等。对此,通常也通过付款确认书形式予以排除,明确卖方已全面履行义务,买方无法以此作为扣减款项的理由。
加入债权与保理债权确认
在部分结构安排下,会引入核心企业作为共同债务人(即债务加入),增强付款保障。保理公司受让供应商对应收账款的债权后,可通过核心企业出具的《付款确认书》确认其债务加入行为,同时放弃抗辩权和抵销权。
保理债权的确立主要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并通过向买方发送转让通知及回执等方式完成通知和确认程序。
支付结算工具权的处理
票据作为供应链金融中的常见支付工具,具有相对独立于基础交易的特性。持票人可依据《票据法》享有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尽管票据关系具备“无因性”,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若涉及交付瑕疵,仍可能被用作抗辩理由。因此,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建议同步做好对基础债权的权利保留与明确约定。
结语
综上所述,“确权”贯穿整个供应链金融流程。通过“正反结合”的确权机制,能够将原本不确定性较强的贸易款项转变为稳定可控的金融资产,从而支撑更复杂的融资结构设计。
应收账款ABS风险识别与确权实务全解析
供应链金融中的应收账款风险与确权难点
01 供应链金融典型案例揭示风险
2019年,诺亚财富旗下歌斐资产一只总额达34亿元的私募基金踩雷,融资方为承兴国际,底层债权还款人为京东。警方调查发现相关账款确认函系伪造,苏宁也指出广州承兴涉嫌伪造采购合同进行融资。
另一案例中,大连机床以7.6亿元虚假对比亚迪应收账款质押向中江信托融资,后发生违约,该应收账款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均被证实伪造。
2018年以来,应收账款ABS规模迅速扩张,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存量已达5200亿元。因此,如何识别应收账款舞弊、确保基础资产真实性和合规性,成为防控业务风险的核心。
02 应收账款ABS核心核查要点
- 交易背景真实性核查:验证基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运单、发票等资料,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 交易价格公允性审查:比对市场价格,核实交易单价是否合理。
- 关联关系披露:核查原始权益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股权、历史交易等情况,防范关联交易造假。
- 债权转让通知安排:确保债务人知晓转让事宜,并由律师出具有效性意见。
03 应收账款ABS主要风险点
- 虚构交易,如伪造合同、发票、出库单或高估完工进度;
- 虚增应收账款余额,掩盖已清偿事实;
- 非真实应收账款入池,如未来应收账款、售后回购资产;
- 债务人抗辩或抵销风险;
- 应收账款重复质押、挪用回款等问题。
04 应收账款舞弊识别信号
- 提前开具发票或未发货即开票;
- 客户规模与交易量不匹配;
- 临近封包日出现异常大额交易;
- 合同、公章信息存疑;
- 期后大量退货等情形。
05 常见审计方法
- 函证法:通过第三方函证获取审计证据;
- 账龄分析法:依据合同分析账款账龄;
- 核对法:将账目资料与报表数据对比;
- 分组分析法:按类别归集应收账款;
- 分析性复核法:评估财务比率与趋势合理性。
06 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尽调方式
- 境内一般销售:检查合同条款、发货凭证、报税记录、特殊销售行为(如售后回购)等;
- 经销商销售:确认是否卖断式销售,建议实地走访重点经销商,核查其库存和最终销售情况;
- 工程类完工百分比法:核查完工进度依据及结算单;
- 境外销售:结合海关数据、外销报关单、物流记录及海外信用保险数据验证。
07 应收账款确权操作流程
- 收集销售合同、运输单据、验收单等文件确认账款金额;
- 实施发函确权,取得大部分无差异回函;
- 对于无法直接核实的,应采取电话、实地访问等方式复核;
- 特定发行主体(如AA+以上国企)可豁免部分函证要求。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首次发布于2018年5月。
[1]《合同法》第66-68条规定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先履行及不安抗辩权。
[2]《合同法》第99-100条规定了法定与约定抵销权。
[3]《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允许多次质押,存在优先级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