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出表的真相
——合同条款设计如何影响出表认定
岁末年初,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入集中出表阶段。不少债权人常问:我这应收账款做了无追保理,能出表吗?面对保理商“国内无追保理合同妥妥出表”的承诺,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
目前,很多保理公司采用的是知名律所拟定的合同模板。尽管该模板对保理商权益起到了良好保护作用,但在出表判断上存在瑕疵。
以下是国内某无追保理合同的核心条款摘要: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及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本合同约定的无追索权,并非指甲方对乙方完全无追索权,仅在因债务人信用风险原因导致债务人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下,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如因商业纠纷或非信用风险因素导致未能收回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行使追索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和第八条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应收账款能否终止确认,核心在于其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转移。
关键分析如下:
- 合同类型不能直接决定出表,应结合具体条款判定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
- 上述合同中的“无追索”是有条件的无追索,仅在特定信用风险范围内成立,一旦涉及商业纠纷或其他风险,债权人仍面临被追偿的风险,意味着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给保理商,进而难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表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