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债权凭证新规要点解读
聚焦供应链金融合规与实务操作
01 核心内容概览
1、电子债权凭证新规关注重点
新规重点关注电子债权凭证的开具、流转及融资功能,强调真实贸易背景审查,确保业务合规性。
2、保理业务的本质特征
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涵盖资金融通、账款管理、催收及付款担保等功能。其本质区别于单一贷款行为。
3、施工合同应收账款的合规适用性
施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可作为电子债权凭证的基础法律关系,通过保理实现融资目的。
4、电子债权凭证的结构与属性
电子债权凭证由核心企业分配额度后开具,需基于实际交易,具有可拆分和流转特性,但不同于传统票据。
5、国央企选择电子债权凭证的优势
相较于复杂融资业务,搭建电子债权凭证平台成本低、效率高,能有效利用核心企业信用为供应商提供融资便利。
6、电子债权凭证定义与功能
指核心企业依托线上平台发行的数字化应收账款凭证,支持拆分流转,并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融资。
7、供应商接受原因分析
因核心企业市场强势地位,供应商被迫接受此类延后付款安排,尽管并非主动意愿。
8、供应商三种处理方式
(1)持有到期;(2)部分权利转让换取现金流;(3)向金融机构融资变现。
9、平台搭建模式与合规要求
平台分为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如中企云链)、核心自建平台(如中铁易信)及银行系平台(如工银易信)。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严格限制非现金支付期限。
10、法律性质明确化
电子债权凭证属于民法典规范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适用债权转让规则,具备可拆分与流转特性。
11、流转机制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569条,可通过债务抵消方式进行多级流转,符合供应链场景下的灵活资金安排。
12、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场景
一级供应商使用电子债权凭证抵扣应付账款,并向核心企业索要剩余款项,体现政策导向下的创新实践。
13、与商票的核心差异
虽具类票据功能,但监管框架、适用法律、流转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适用于《票据法》。
14、司法判例与会计处理原则
法院判例确认其仅为债权凭证,不具备汇票属性;财会2021 32号文规定其应列示在“应收账款”而非“应收票据”项目中。
15、供应链票据的独立性
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范畴,本质区别于电子债权凭证,是两种独立存在的金融工具。
16、贸易范围界定
涵盖买卖、服务和工程等实体交易,排除股权转让款、借贷款项等虚拟交易类型。
17、信息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需回归信息中介定位,不得从事未经授权的金融业务,严禁基于预付款开立凭证。
18、开立转让合规底线
必须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禁止虚构交易套取资金行为。
19、付款期限与层级管控
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一年。须合理控制转让层级并配套完整贸易背景资料。
20、商业银行风控要点
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尤其是多层流转场景下,保障债权债务关系清晰透明。
21、对抗效力与数据管理
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除非明知虚假情况;信息服务机构不得占用结算账户资金。
22、防止优势地位滥用
核心企业不得强制设定不合理利率或收取额外费用,保护中小供应商权益。
23、上海票交所监管机制
依据相关法规实施全流程监管,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步在过渡期内履行属地监管职能。
24、业务开展主要难点
包括诉讼管辖争议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取得等挑战,需提前规避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