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合规启示录: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通过上海海关公示信息,了解危险化学品及天然木托进出口常见违规情形与处罚标准
本文基于上海海关双公示数据整理了10起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例,涉及危险化学品未如实申报、包装种类申报不符等问题。罚款金额多与货物价值相关。
- 法规依据代码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J)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JS)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D)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DS)
本期数据显示,8票为出口案件(均涉及危化品),2票为进口案件(1票危化品,1票天然木托)。企业即便无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也应主动核查是否存在其他监管要求,避免违规。
典型案例摘要
- 出口危化品未报检 –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10号
- 涉事方:上海某公司
- 货物详情:稀释剂,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实际属危化品
- 货值:约3.07万元人民币
- 处罚:罚款3680元
- 违法条款:J第十五条、JS第二十四条
- 进口天然木托申报不实 – 浦江海关检罚字[2022]0006号
- 涉事方:上海某科技公司
- 货物详情:自动仓储货柜,申报包装为“其他包装”,实际为天然木托
- 货值:约27.25万元人民币
- 处罚:罚款2500元
- 违法条款:D第四十条、DS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出口危险化学品未申报检验 – 洋山海关系列案件(沪洋山关检违字〔2022〕0022-0016号等)
- 共性情况:企业出口危化品未在报关前完成法定检验,且对危化品定义理解不清
- 货值区间:2.9万~26.6万元人民币不等
- 典型违法行为:未提供产地检验资料、误判货物属性、忽略法定检验义务
- 处罚标准:按货值比例处罚,金额范围从3591.98元至50000元不等
- 主要法律条款:JS第四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与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地点和期限报检。商检机构需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规定,若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况,将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相关进出口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如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凭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通过检验或未经检验的出口商品不得出口。
根据第四十四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或未申请验证即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将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如果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相关人员不如实提供商品真实情况以取得有关证单,或逃避检验,同样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幅度为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
若代理报检企业因审查不严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结果的发生,将面临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如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与实际情况不符,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有权予以罚款,已经取得的检疫证单将予以吊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以下行为可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未进行报检,或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未按审批规定执行;
- 报检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对于上述第二种违法行为,已取得的检疫证单将被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