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出口豁免危包证及有限数量运输规则解析
一、什么是豁免出口危包证?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第三条规定:
- 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出口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也无需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二、什么是国际规章豁免 —— 有限数量与例外数量?
对于少量运输的危险货物,若符合“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的规定,则可以免除多项运输要求。具体如下:
- 有限数量:通过小容量包装(如玻璃瓶、塑料瓶、铁罐),外部加纸箱包装,以降低运输风险。
- 例外数量:相比“有限数量”,允许更少的限量和简化管理。
三、如何确认能否按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运输?
- 查询危险货物的UN编号,对照联合国《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限量信息。
- 内包装不得超过“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对应的最大量。
- 外包装总量也需在规定范围之内。
注意:
- 并不是所有危险货物均可采用此类方式运输。
- 需要依据运输方式(海运、空运、陆运等)匹配相应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相关条款。
四、危险品限量举例说明
乙酸乙烯酯(UN1301)
- 7a值=1升(代表可按有限数量单件最大1升)
- 7b=E2(例外数量:内包装≤30毫升,外包装≤500毫升)
乙烯基三氯硅烷(UN1305)
- 7a=0 → 不可适用“有限数量”
- 7b=E0 → 不可适用“例外数量”
五、豁免危包证如何报关申报?
- 危险货物信息中的“包装类别”可以选择“无”;
- “包装UN标记”填写“/”(适用于限量包装或无UN标记的包装)。
六、安全标签是否可豁免?
- 以例外数量运输时,危险品必须有化学品安全标签;
- 虽然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但外包装仍需标注“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标识。
七、限量包装不适用于哪些危险货物?
以下几类危险货物不得采用限量包装运输:
- 爆炸品(第1类)
- 易自燃物质(第4.2类)
- 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
- 感染性物质(第6.2类)
- 放射性物质(第7类)
- 其他高风险品类(如锂电池、基因改造微生物等)
八、“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对应的TDG条款要求
- 有限数量:仍需遵守部分TDG条款限制,不能完全豁免。
- 例外数量:相较而言,受约束的TDG条款较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