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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类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石墨类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阿拉关务人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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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口贸易管制之石墨出口

欢迎置顶/星标本公众号 

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1253篇推文




一、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石墨物项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
答:出口经营者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相关规定,判断拟出口的石墨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egov.mofcom.gov.cn/xzxksx/18017/

在线申请石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http://egov.mofcom.gov.cn/xzxksx/18017/




二、上述2023年第39号公告中对人造石墨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三项指标的描述应如何理解?
答:同时满足①高纯度(纯度>99.9%)、②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③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这三项指标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经营者在办理相关出口许可申请时,应在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中列明其纯度、抗折强度、密度的实际值。



三、人造石墨粉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人造石墨粉不具备抗折强度技术指标,不能同时满足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要求,所以人造石墨粉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四、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增强的石墨制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如棉纤维、玻璃纤维、石棉、四氟芳纶、聚四氯乙烯)增强的石墨盘根、石墨垫片、石墨复合板、石墨线、石墨环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上图仅供展示)



五、申请表中数量以千克为单位,合同中是其他计量单位,如何处理?
答:部分石墨类物项出口合同以磅、片、个等为计量单位,在填写出口许可申请表时,企业需要将计量单位折算为千克,并提供折算情况说明。



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提供原件吗?
答:需要提供原件,且需最终用户负责人亲笔签字和盖章。



七、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如何填写?
答:出口经营者应充分了解核实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在申请材料中对最终用途的描述应具体、准确,如生产发动机垫片、耐火砖、阻燃剂等,而非泛泛说明使用领域。



八、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拟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可以有差别吗?
答: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对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中英文描述应完全一致。



九、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答: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提供中间商与进口商/最终用户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



十、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是否可以其签名章替代?
答: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能以签名章替代;如其他人员代签,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十一、补充出口数量合理性说明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经营者可结合对最终用户的历史出口情况,以及最终用户生产经营规模、进口需求等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通关监管

石墨物项出口管制

问  答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以下简称“50号公告”)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新政于2023年12年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该项新政,需要关注哪些事项呢?



PART 01

管制物项范围是什么?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

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2

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除上述物项外,50号公告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第50号临时出口管制目录如下: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3801100090

其他人造石墨

3801900000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6815100000

非电器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

8545110010

直径为610mm±3mm的炉用碳电极

8545110090

其他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8545190000

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8545900000

灯碳棒、电池碳棒及其他石墨制品(不论是否带金属)




PART 02

主要变化是什么? 


39号公告将此前实施临时管制的球化石墨等3种高敏感石墨物项正式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时,取消对炉用碳电极等5种主要用于钢铁、冶金、化工等国民经济基础工业的低敏感石墨物项的临时管制。




PART 03

如需出口,企业需要向哪些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一、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二、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特别提醒

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一


         当事人2024112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石墨制品,申报数量为1887千克,申报总价为802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815190090

          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石墨制品主要成分为天然鳞片石墨(98%以上),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石墨制品的价值计人民币5.69万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补领所需许可证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4月12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500元。


典型案例二


       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申报货物共14项,其中第三、第四、第五项申报品名分别为石墨盘根、石墨带、石墨卷材,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6815190090、3801909090、3801909090,申报总价分别为人民币11700元、6240元、38430元。

         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三项货物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3801909010、3801909010项下,其中石墨带、石墨卷材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另查,当事人曾于2022年11月22日申报出口货物,因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行为,于2023年4月27日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经计核,上述石墨盘根的价值计人民币11700元,石墨带、石墨卷材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4670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且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出口石墨盘根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对于当事人出口石墨带、石墨卷材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又因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补领所需证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并进行教育。


来源:关务小二、黄埔海关12360发布、宁波海关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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