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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1253篇推文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上图仅供展示)
— 通关监管 —
石墨物项出口管制
问 答
关于该项新政,需要关注哪些事项呢?
PART 01
管制物项范围是什么?
PART 02
主要变化是什么?
PART 03
如需出口,企业需要向哪些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特别提醒
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一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石墨制品,申报数量为1887千克,申报总价为802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815190090。
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石墨制品主要成分为天然鳞片石墨(98%以上),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石墨制品的价值计人民币5.69万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补领所需许可证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4月12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500元。
典型案例二
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申报货物共14项,其中第三、第四、第五项申报品名分别为石墨盘根、石墨带、石墨卷材,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6815190090、3801909090、3801909090,申报总价分别为人民币11700元、6240元、38430元。
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三项货物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20、3801909010、3801909010项下,其中石墨带、石墨卷材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另查,当事人曾于2022年11月22日申报出口货物,因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行为,于2023年4月27日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经计核,上述石墨盘根的价值计人民币11700元,石墨带、石墨卷材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4670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且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于当事人出口石墨盘根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对于当事人出口石墨带、石墨卷材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又因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补领所需证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并进行教育。
来源:关务小二、黄埔海关12360发布、宁波海关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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