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合规指南
了解CITES、许可证管理及常见贸易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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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濒危物种进出口政策展开解析,涵盖法律依据、CITES公约内容、办证流程与海关监管要点。
政策解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条明确国家实行联合缉私机制,第八十二条界定逃避监管为走私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国家濒管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二十一条强调企业须向海关提交相关证件并备案;情节严重的走私行为构成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CITES名录野生植物需持证通关,并禁止未定名植物出口。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濒危物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CITES简介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控制濒危物种国际贸易,避免灭绝风险。目前已有183个缔约国,中国自1981年起正式生效。
- 附录Ⅰ:濒危程度高,商业贸易被禁止,如非洲象、红珊瑚。
- 附录Ⅱ:可有限贸易,需许可监管,如檀香紫檀、砗磲。
- 附录Ⅲ:部分缔约国提出监管需求,如某些地区性物种。
典型案例分析
深圳海关曾查获非洲象牙10根(CITES附录Ⅰ),广州海关截获活体尼罗鳄(部分种群属附录Ⅱ),上海海关查扣石首鱼鱼鳔(附录Ⅰ)、小叶紫檀(附录Ⅱ),张家港海关发现鹦鹉螺壳及砗磲(均属附录Ⅱ)等案件。以上物种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办证流程说明
当前适用的主要许可类型包括:
- 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适用于公约所列物种,进出口必须办理,并提交原产国/地区批准文件。
- 国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针对属于《商品目录》且为中国重点保护的非CITES限制物种。
- 非目录物种证明:用于非受控野生动植物产品,证明其不属于管制物种。
官方资源链接
相关政府网站提供详细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http://www.forestry.gov.cn/dzw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http://www.cites.org.cn/
合规提示
根据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规定,任何未持有有效证明文件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行为均属违法,包括携带、邮寄方式,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内容来源于公开信息整合及海关发布资料,旨在为企业合规操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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