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进出口申报新规解读及监管要点
写在前面
本文梳理了海关关于进出境集装箱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中的问题提供简要分析,主要涉及以下重点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与修订背景
1. 关检合并后的调整:自2018年关检合并后,海关总署发布第240号令,对原有相关规章作出修改,统一规范进出口集装箱的管理。
2. 关于集装箱法律属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二十二条解释,集装箱为运输设备,具有特定技术标准要求。
二、进出境集装箱的申报规则
1. 作为货物进出口:无论是否装载货物,集装箱都应按进出口货物流程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2. 作为运输工具使用:如集装箱被视作运输工具,无论空载还是满载,均无需单独向海关报关(依据同一文件第二十五条)。
三、海关强化监管与技术创新
海关为保障国际供应链稳定,在加强集装箱合规性监管的同时推进监管模式创新,包括:
- H986设备检查:利用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进行“透视”检查,排查夹藏、改装等违规情况;
- VOC气体检测:应用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快速识别箱内异味或污染物;
- 红外线测距:通过红外扫描分析箱体结构,辅助判断是否存在隐藏夹层。
四、现行核心法规文件
- A.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号: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及沿海捎带业务事项;
- B. 海关总署第110号令:规定集装箱及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用于装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细则;
- C.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并经海关总署修订):涵盖进境、出境及过境集装箱的卫生、动植物检疫要求。
五、重点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关键条款:
- 第七条:允许国际班轮公司在我国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周转空箱,需凭交通部门批准文件申报调运清单;
- 第二十一条:集装箱作为货物进口时须依法报关;
- 第二十五条:合法登记备案的集装箱,在空载或满载状态下暂时进境及异地出境时可免予报关。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主要监管措施:
- 第六条:进境集装箱需接受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
- 第八条:报检人须提交详细的单据信息,便于海关审核及后续监管决策;
- 第十四条:出境集装箱亦需依规实施卫生及适载检验。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机制
违反上述规定的集装箱营运人或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监管办法》第三章至第五章相关内容)。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现行规定,海关对装载法定检验商品的进出境集装箱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查验内容包括集装箱封识、标志是否完好,箱体是否存在损伤、变形或破口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装载的应检货物将依照相关法规接受检验检疫[第二十三条]。海关在执行检验检疫任务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必要的协助条件及工具支持[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该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关总署所有,并自200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由国家各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集装箱检验的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