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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经营审批事项:
www.nppa.gov.cn/nppa/channels/335.shtml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www.nppa.gov.cn/nppa/contents/310/24143.shtml
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出台了《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令 第12号)。该办法共19条,对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出版物进行备案管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重点内容:(特许经营)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第二条、第三条)。
延伸解读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第638号、第653号、第666号四次修订)
重点内容(备案程序)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图书
进口图书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于进口前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备案手续。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图书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书目录的备案手续。准予备案的,负责备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通关函。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通关函,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通关函海关不予放行。(即:进口前向省级以上备案)
延伸解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音像电子出版物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进口审批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批准文件海关不予放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即:进口前报批、进口后向总局备案)
延伸解读
国家对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进口。(《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报纸期刊
进口报纸、期刊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进口审批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批准文件海关不予放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报纸、期刊后,每季度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即:进口前报批、进口后向总局备案)
延伸解读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数字文献数据库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进口时,应当对其进口的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进行内容审查(含进口前内容审查和进口后更新内容审查),分类办理数字文献数据库进口备案、审批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后,于每个自然年年末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海关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
2021年3月17日,当事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图书,报关单号******,申报品名为图书,申报数量为568本,马尾海关查验后抽样送福建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经福建省新闻出版局鉴定,送鉴定的出版物中,台湾地区出版的《管理学精要:造就观光餐旅产业菁英》一书使用歧视含义的“武汉肺炎”称呼新冠肺炎、将台湾地区当作独立的政体,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违禁出版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闽出鉴字[2021]第006号出版物鉴定书、订购协议、查问笔录、公司报告、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及福建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结论,上述《管理学精要:造就观光餐旅产业菁英》一书属于禁止进口货物。
综上,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
案例二
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厦门邮局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图书,报关单号:******,申报品名:图书,申报数量:92册,申报价总价:8574.81元人民币,申报原产国(地区):中国台湾。
经查验并鉴定,其中《经济学概要》(ISBN 978-626-95135-8-1)2本、《基础经济学》(ISBN 978-626-95135-9-8)2本、《基础经济学》(ISBN 978-986-503-720-8)2本、《国际汇兑实物》(ISBN 978-957-11-4426-9)2本、《投资学:基本原理与实务》(ISBN 978-957-43-7755-8)2本、《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ISBN 978-957-14-5780-2)2本等12本图书属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系禁止进境货物。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出版物鉴定书、进口出版物备案通知书、进口出版物备案清单、销售协议、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案例三
2016年3月23日,当事人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向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申报进口一批佛经,报关单号:******,数量3882千克,总价7764美元。经海关查验,核对品名、数量、归类等,未见异常。通关部门发现该批进口的“佛经”印刷品,需提交宗教管理部门的证明。泉州海关向当事人下达补充申报通知书。当事人无法提供进口“佛经”印刷品的相关证明。经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定,该批“佛经”印刷品为非法进口的境外宗教类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经查,上述“佛经”印刷品最终运往国内寺庙免费发放,属于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禁止进境。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违规。经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佛经”印刷品价值人民币57234.5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补充申报单、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装箱清单、理货报告 、《出版物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20元整。
END
| 来源:部分内容整理自福建新闻广电出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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