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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大窑湾海关查获固体废物114.56吨

图为:大窑湾海关查获的固体废物
2021年12月13日,大窑湾海关查获一批贝壳类固体废物,共计114.56吨。
根据风险布控指令,海关关员对一票申报品名为“扇贝壳”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该批扇贝壳部分壳体缺失、不完整壳体占比较多,贝壳表面存在沙土等外来杂质,存在固体废物嫌疑,海关关员随即对货物进行取样送检。经大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批扇贝壳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02
大连海关退运固体废物1400余吨

在大连港湾海关和大窑湾海关的共同监督监管下,最后一批次、近200吨的固体废物成功退运出境。至此,由大连港湾海关查获的 1423.8吨固体废物已分批全部退运出境。
2021年3月,大连港湾海关关员在查验时发现,一批申报品名为“扇贝壳”的货物,现场散发着异味,普遍存在壳体破碎、沾染泥污的现象,大部分还附着不明虫体及杂物,疑似为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海关关员随即进行取样送检。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批货物为扇贝脱壳取肉后产生的副产物,外观特征脏污,判断货物并未在境外进行清污等专业处理,依据固体废物定义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大连海关缉私局依法责令涉案企业将该批货物退运出境。
“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为确保进口固体废物彻底清零,我们在口岸各环节严格把关,不断加大对进口固体废物走私的分析研判,严格申报单据审核,提升现场业务人员鉴别能力,对可疑货物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及实验室鉴别,坚决将有害固体废物拦截在国门之外。”大连港湾海关驻和尚岛办事处查验科科长任虹源表示。
海关提醒,进口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固体废物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进口货物合法合规。
03
广州海关向农业部门移交查获的90.5千克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雕刻精美的砗磲制品、栩栩如生的鳄鱼标本、色彩艳丽的红珊瑚……2021年8月4日下午,广州海关将一批查获的走私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给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此次移交的濒危动物及其制品涉及7个品类,重约90.5千克。
据了解,这批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近年来广州海关从进出境旅检、寄递渠道查获的,包括砗磲制品35.10千克、海马干28.69千克、玳瑁制品11.92千克、珊瑚10.06千克、鳄鱼皮制品2.22千克、鳄鱼标本1.78千克、唐冠螺0.72千克。其中一件砗磲制品长达48厘米,重达14.35千克,雕有树木楼台,为广州海关近年来查获最大重量的砗磲制品;两件玳瑁标本长约60厘米,纹路清晰光亮,基本保持原貌。
砗磲是海洋中最大的双壳贝类之一,也被称为“贝王”,壳面粗糙,有数条类似被车轮碾压过的弯曲凹痕,由于数量稀少,砗磲属内所有种类(库式砗磲除外)都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保护动物,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库氏砗磲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唐冠螺则是世界四大名螺之一,贝壳大而厚重,因形似唐代的冠帽而得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马、鳄鱼、红珊瑚、玳瑁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列名保护物种。
“这些物品多数是在进出境旅检渠道被海关查获,往往被伪装成生活用品或夹藏在衣物中,藏匿于行李箱内违法携带进境,还有一部分是通过寄递包裹的形式企图闯关进境。”据现场海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移交的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部分保留着野生动物的原貌,有些是比较少见的动物标本,另一部分则经过加工制成了工艺品。
为打击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广州海关始终按照海关总署“国门利剑”打击走私专项行动部署,不断加强正面监管,强化“大数据”风险分析,紧盯寄递、旅检、货运等重点渠道,构建立体化查缉模式,积极推进国际执法行动,联合打击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跨国走私犯罪,形成了环环相扣、严密闭合的国门监管防线。
海关提醒: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需持有国家濒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并办理海关手续。对于非法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海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境外旅游或务工返乡时,切勿将砗磲、玳瑁、海马干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当作普通“手信”或者旅游纪念品携带或邮寄回国。
04
行李箱中的“大贝壳”竟是濒危动物鳞砗磲标本

2018年3月20日,经鉴定,杭州海关此前在杭州空港渠道查获的4件贝壳标本,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海洋生物——鳞砗磲标本,总重约5.6公斤。
这4件砗磲标本是杭州海关隶属萧山机场海关关员2月8日从3名同行入境的旅客行李箱中发现的。当时,海关关员正在对旅客的行李箱进行X光机检查,机检图像显示箱内有几件扇形物体,但尺寸大小与普通工艺品有较大不同。经检查,发现这批扇形物为贝壳,疑似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砗磲。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砗磲属于濒危物种,在没有国家濒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书的情况下,不允许携带、邮寄进出境。
新闻链接:砗磲又称车渠,其名始于汉代,因壳表面有渠垄如车轮之渠,故名,是分布于印度洋和西太平洋的一类大型海产双壳类。世界上已知的砗磲仅有9种,大都生活在热带海域的珊瑚礁环境中,我国的台湾、海南、西沙群岛及其他南海岛屿也有这类动物分布。在中国佛教中,砗磲与金、银、琉璃、玛瑙、珊瑚、珍珠并列为“佛教七宝”,其加工而成的佛珠和各种装饰品广受欢迎。目前,国际上将砗磲列入CITES公约附录二物种,作为世界稀有海洋生物加以保护,未经批准禁止天然砗磲出口。
3月20日,经鉴定,杭州海关此前在杭州空港渠道查获的4件贝壳标本,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海洋生物——鳞砗磲标本,总重约5.6公斤。
这4件砗磲标本是杭州海关隶属萧山机场海关关员2月8日从3名同行入境的旅客行李箱中发现的。当时,海关关员正在对旅客的行李箱进行X光机检查,机检图像显示箱内有几件扇形物体,但尺寸大小与普通工艺品有较大不同。经检查,发现这批扇形物为贝壳,疑似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砗磲。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砗磲属于濒危物种,在没有国家濒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书的情况下,不允许携带、邮寄进出境。(陆渊/文)
新闻链接:砗磲又称车渠,其名始于汉代,因壳表面有渠垄如车轮之渠,故名,是分布于印度洋和西太平洋的一类大型海产双壳类。世界上已知的砗磲仅有9种,大都生活在热带海域的珊瑚礁环境中,我国的台湾、海南、西沙群岛及其他南海岛屿也有这类动物分布。在中国佛教中,砗磲与金、银、琉璃、玛瑙、珊瑚、珍珠并列为“佛教七宝”,其加工而成的佛珠和各种装饰品广受欢迎。目前,国际上将砗磲列入CITES公约附录二物种,作为世界稀有海洋生物加以保护,未经批准禁止天然砗磲出口。
05
“大贝壳”竟是受保护的砗磲
海关提醒:不能随意携带濒危动植物进出境


2018年1月16日,经鉴定,杭州海关此前在空港查获的3件贝壳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海洋生物——砗磲标本。其中最大的一个砗磲直径近70厘米,毛重29公斤,是杭州海关迄今为止在杭州空港查获的体积最大的砗磲标本。
目前,国际上将砗磲列入CITES公约附录二物种,作为世界稀有海洋生物加以保护,未经批准禁止天然砗磲出口。
06
大连海关监管退运223.5吨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在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现场监管下,223.5吨贝壳类固体废物在大窑湾港码头装船依法退运出境。
此前,关员在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申报品名为“扇贝壳”的货物,为大小不一、已去肉的扇状贝壳,破损明显,疑似为固体废物。海关关员随即进行取样送检。经鉴定,该批货物实际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壳体未清洗干净,附着外来杂质沙土、脏污及海草,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大窑湾海关第一时间协调港务、船公司等相关单位推进退运处置工作,全程监管确保该批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
07
处罚案例集锦一
2022年3月17日,****委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贝壳9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0508009090,报关单号***。经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货主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及附随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2022年10月20日,我关依法送达东渡法制告字(一般)〔2022〕0261号行政处罚告知单。***提出申辩,请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现决定维持原告知单所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徐州温纳斯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15万元整;科处**罚款人民币3.15万元整。
08
处罚案例集锦二
2022年2月24日,*****有限公司委托*****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申报品名:日月贝贝壳,申报商品编码:0508009090,申报数量:18000千克,申报总价:4050美元。经查验并鉴定,上述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2022年8月25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东渡法制告字(一般)〔2022〕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单。2022年8月31日,****出口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降低处罚。经复核,决定变更原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进出口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3万元整;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09
处罚案例集锦三
2021年04月15日,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大凤螺贝壳(商品编码:0508009010)10990千克。2021年04月2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取样送检,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于2021年05月26日出具《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21003422),鉴别结果:所送样品为贝壳,已去肉,有异味、沙土及脏污,判定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根据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4.2和固体废物的定义,判断所送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其余未见异常。
当事人对鹏关缉告字undefined0131号《行政处罚告知单》的拟处罚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辩。我关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单证、《鉴别报告》、相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10
处罚案例集锦四
当事人委托*****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旧的陶茶具等31项货物。其中第30项为旧的棋盘2副,申报价格C&F8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9504903000,进口报关单号***。
经查,第30项货物实际为白色围棋棋子1盒共170粒和黑色围棋棋子1盒共180粒。其中白色围棋棋子为砗磲属动物贝壳层制围棋子716.4克,进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货物价值人民币70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1
处罚案例集锦五
2018年11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号报关单项下鲍鱼贝贝壳1758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05080090.90,CIF总价28128元人民币。经查验并检验,此票货物实际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12
处罚案例集锦六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贝壳(非食用),报关单号为 ******,申报商品编码为0508009090,申报重量为20440千克。经海关查验、取样及鉴定,部分货物实际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重量为13460千克。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3、鉴定报告;4、报关单证;5、退运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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