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申报商品“成分含量”的规范与实例解析
了解“成分含量”申报要求,提升通关效率
“成分含量”是指商品中所含物质的种类及按重量计各物质种类的百分比含量,包括商品的成分和含量。
(1)“成分含量”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商品所构成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用百分比表示。
(2)对于28章、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不得出现“添加剂”“其他”等无法确定所含物质的用语,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3)“成分含量”不同于“材质”,不应将二者混淆。“材质”是材料的种类或品种,例如税目3918以及3922-3926项下的规范申报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材料种类或更明确的塑料品种,如“聚乙烯制”“塑料制”“硅胶制”等。
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例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举例说明:
(1)税号3923100090塑料箱申报成分含量要素为:
- 错误示例:聚丙烯
- 正确示例:聚丙烯100%
解析:“成分含量”需报出成分名称及含量百分比,尤其对于只有一种成分的商品也必须注明百分比。
(2)税号3923100090塑料盒申报用途要素为:
- 错误示例:聚苯乙烯95%以上
- 正确示例:聚苯乙烯95%以上,添加剂5%以下
解析:错误示例中成分申报不全,其余成分未作说明,应将各成分和含量均报清。
来源:综合整理自青岛海关12360、上海海关12360、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报关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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