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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1494篇推文
我国进出口统计是由海关组织实施,对于进口货物是以到岸价统计(CIF价格),出口货物是以离岸价统计(FOB价格)。
到岸价格(CIF价格)即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不包括进口关税和环节税。
离岸价格(FOB价格)即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出地点装运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根据《关税法》对于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不计入计税价格。
基于上述逻辑,我们可以推定: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总价-运费(国际段)-保险费(国际段)+杂费(内陆运费、保险费等)
进口货物计税价格=总价+运费(国际段)+保险费(国际段)+杂费(国际段未计入的费用如燃油附加费等)
备注:杂费包括进入和扣除计税价格的部分,具体可参照《关税法》第三章应纳税款部分关于进出口货物应计入计税价格的相关规定。
案例解析:

目前Incoterms2023对国际贸易术语具体划分11种,海关现行的成交方式代码为7种,其中常用的成交代码有4种。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出口填制规范

对于出口成交方式,未计入计税价格调整部分,应填制在【杂费栏】,如出口货物成交方式为EXW,需要在出口报关单杂费栏中填制内陆的运费、保险、报关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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