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计算,而是根据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分摊比例缴纳。
分支机构不需报送独立的财务报表,因为其属于总机构的一部分,财务数据应当合并到总机构中。
山东擎天出口退税答复:
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计算,而是根据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分摊比例缴纳。
分支机构不需报送独立的财务报表,因为其属于总机构的一部分,财务数据应当合并到总机构中。
对于分支机构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无需申报收入与成本费用,仅需填报总机构分摊给分支机构的税额。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分别填写各自收入、成本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
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也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即可。
作为就地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因此,电子税务局也不会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增值税上,总分公司之间互相开票需按规定分别确认销售额;但从会计处理上看,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与总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带来经济利益总流入,因此不能确认为会计上的销售收入。此外,在企业所得税上,总分公司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未改变所有权归属,也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可以的。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若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即使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设立的分公司也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不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均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规则。居民企业在境内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被视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
总公司预缴申报后,应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依据总公司分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仅需填写A20000表中指定行数。
即使总机构已汇算清缴,分公司仍需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并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手续。
分公司需要填报并公示企业年报。若财务管理属非独立核算,则资产经营信息栏全部填“0”;若属独立核算,则按实际财务报表填写。
总分公司之间发生较大金额的无偿借款行为,需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并缴纳增值税,因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为两个独立主体。
总分公司相互调拨货物,主要看是否在同一县(市)。如果在同一县(市)并且用于对外销售,则需视同销售;反之则不需视同销售。[1][2]
分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用于总公司抵扣,两者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各自使用各自的进项税抵扣。
如果总分公司实行汇总纳税方式,则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在计算总公司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因为企业所得税基于法人主体计征。
适用于建筑行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发包方取得由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