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增值税处理方式
企业取得的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异常凭证”时,需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和实际处理情况作出相应税务调整。如企业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应积极提出核实申请并组织自查,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申请核实需提交资料
企业在申请异常凭证核实过程中,需提交交易合同、运输仓储证明、款项支付凭证等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以及关于业务情况的说明和申辩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总发[2017]46号文进行审查,包括:
- 稽核比对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等相关纸质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 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合同、运输证明、银行账单的资金流是否一致。
- 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相关上下游企业。
- 派员实地调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
若经核实确认无误,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或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当企业取得的发票被判定为异常凭证时,暂不进行税前扣除,须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能否合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扣除凭证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原则:
- 虚开发票且业务虚假的情况下,不得税前扣除。
- 若能证明确实存在合理支出,在汇算清缴期内可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对方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可凭以下资料证实真实性后进行扣除:
- 采购清单、出入库记录、资金流向凭证。
- 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 业务沟通记录及其他能证明真实性的资料。
增值税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在处理异常凭证涉及进项税额转出时,应按纳税信用级别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栏目,确保数据准确,避免因填报不当导致后续风险。
建议与防范措施
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要注重涉税合规,提高纳税信用评级。同时,保存完整的交易资料证据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税务核查问题。对于已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应进行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使用数电票管理工具,有助于降低税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