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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为什么和运输单据上的不一致?

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为什么和运输单据上的不一致? 山东擎天出口退税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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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提运单号填报规范解析

——基于不同运输方式与通关模式的详细说明

在进出口实务中,报关单上的提单号并不总是等同于提单本身的编号。本文将结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和实际操作情况,对各种情况进行解读。

1. 基本规定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一条,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仅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具体如下:

01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 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填报“提单号+*+分提单号”。
  •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 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 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 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02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进口时:

  • 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出口时:

  • 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车牌号。
  •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车牌号。

03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 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格式:YYYYMMDDYYYYMMDD)。

04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 免予填报。

2. 直接申报情况下的分析

按照现行规定,水路运输需填报提单号,存在分提单的要填写总分提单号组合。但在实践中,由于部分海关未强制要求传输分单信息,仅要求总单信息即可报关,因此导致海关无法及时获取分单及货主信息,影响监管。

建议舱单传输和报关单申报均应严格遵循规定,若存在分提单则需完整及时传输,以加强海关监控管理。

3. 转关运输情况下的分析

在水路转关出口业务中,中转货物需填写干线船提单号,而非中转货物可免填。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报关单上船名为支线船,但提单号码却是干线船的,这一细节极易被忽视。

建议退税部门审核单证时特别注意此差异,区分转关中转情形中的提单号码和船名关系。

4. 出口时间逻辑视角

从出口流程来看,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往往不是真正的提单号,而是订舱编号,如SO号码、Booking NO.或DR NO.。

  1. 货代向承运人订舱产生订舱编号(SO/Booking NO./DR NO.)。
  2. 填报报关单时所填提运单号实质为上述订舱编号。
  3. 正式提单通常在货物装船放行后才签发,生成真正意义上的提单号码。

因多数承运人的订舱编号与提单号一致,一定程度规避了前后矛盾问题,但从逻辑上看,该做法存在时间错位。

5. 提单号检查在出口退税中的重要性

退税部门审核过程中,需重点查验提单是否为船公司签发的正本海运提单(MBL)。若企业提供的是HBL(House Bill of Lading),且与MBL编号一致,则可能存在伪造嫌疑。

HBL一般由无船承运人签发,发货人通常为签发MBL的船公司,两者提单号码相同属异常现象。现实中,由于拼箱、套约、接受FCR货代收据等原因,部分企业难以取得MBL用于退税申报,由此衍生出伪造提单行为。

建议税务机关与海关加强物流信息交换,完善舱单管理系统,助力外贸健康发展与双循环战略实施。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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